青浦区认定国内企业(地区)总部奖励资助扶持
一、项目名称
青浦区认定国内企业(地区)总部奖励资助扶持
二、申报对象
国内企业(地区)总部,指区级认定的公司总部,承担全国性或区域性销售、结算、管理、投资、研发、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职能,包括上市公司或其销售结算中心等。
三、扶持标准
1.开办资助: 对新认定的青浦区国内企业(地区)总部给予300万元的开办资助, 从兑现承诺的下一年起分三年发放。
2.购(租)房资助: 对区认定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在本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经区审定后给予建造或购买总价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租赁期限在五年以上的,按认定的年租金的30%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期为三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运营奖励: 对经认定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自认定后并兑现承诺年度起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认定条件
青浦区级认定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注册、税务登记于本区;(2) 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至少有1家为跨省市企业;(3)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承诺申请认定下一年度起连续两年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
五、申报材料
1. 青浦区内资企业(地区)总部认定申请表;
2. 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营业执照;
3. 企业申报前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4. 主要投资者(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原件);
5. 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6、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营业执照;
7. 存量企业申报需提交上年度享受扶持资金情况;
8. 申请购(租)房资助需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9. 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
10. 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六、支持方式
青浦区认定国内企业(地区)总部奖励扶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七、资金拨付
通过联合评审及公示的青浦区国内企业(地区)总部认定扶持项目,经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兑现扶持资金。
八、监督责任
1.青浦区国内企业(地区)总部扶持政策中开办资助、运营奖励、提升能级资助、整合股权资助资金等,明确实行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按照执行,张江高新青浦园区内项目由张江高新青浦区专项发展资金安排,其余由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承担。
2.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的,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与市级及以上扶持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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