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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区长质量奖申报

对获区长质量奖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50万元;对获青浦区长质量奖的个人,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5万元;

一、项目名称

青浦区区长质量奖申报

二、申报对象

依法在青浦区注册登记并开展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各类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在青浦区从事质量工作或者为青浦区质量工作作出贡献的自然人。

三、奖励政策

青浦区政府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获奖组织后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

对获区长质量奖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50万元;对获青浦区长质量奖的个人,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5万元;

对获青浦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5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报青浦区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近三年来主要经济、社会效益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本区领先地位,对地区转型发展和创新驱动贡献率处于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较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组织,不得申请“青浦区区长质量奖”称号:

(一)不符合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属于国家政策规定淘汰的污染项目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淘汰产品的;

(二)因违反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等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

(三)近三年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行业规定);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定的行为。

(五)三年内获得过“区长质量奖”称号的。

申报青浦区区长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作出了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个人所属的组织近三年内无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五)获奖个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申报材料

申报青浦区区长质量奖的各类组织和个人申报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申报表。各申报组织应如实、完整地填写《上海市青浦区区长质量奖组织申报表》。2.组织概述。内容根据GB/Z 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附录B的要求提供。字数不超过3千字。 3.自我评价报告。对照GB/T 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的具体要求,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用数据和事实进行评价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图表。字数不超过5万字。4.证实性材料。凡在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中涉及的,需提供证实性材料,包括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表、上市公司年报、荣誉证书等,并加盖公章。如无法提供的,请做书面说明。

六、申报时间

青浦区区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设“区长质量奖(组织奖、个人奖)和“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奖)”。

七、监督责任

申报青浦区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由评审委员会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六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获奖青浦区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标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一经发现违反者,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

 
创建时间:2019-11-28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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