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企业专利授权资助申请
一、项目名称
青浦区企业专利授权资助申请
二、申报对象
在青浦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申请专利且获得授权的专利权人。
三、支持标准
A、中国专利资助(1)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发明专利,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2)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区财政每年给予1500 元的年费资助;(3)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区 财政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的授权资助。
B、港澳台专利资助(1)对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授权的每项发明专利,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2)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港澳台专利资助不超过10万元。
C、国外专利资助(1)对每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2)对每项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区财政给予2500元的授权资助;(3)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国外专利资助不超过20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报青浦区企业专利资助的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落户并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2)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3)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4)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3.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青浦区。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青浦区。
4.资助申请人应当与提交的费用票据上的缴款人一致。
五、申报材料
1.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费资助提交材料:
(1)《青浦区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
(2)“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和专利公告文件扉页;
(3)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2.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五年年费资助提交材料:
(1)《青浦区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相关收据的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3.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提交材料:
(1)《青浦区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表》;
(2)香港和澳门地区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原件核对),台湾地区民间公证机构出具的台湾发明专利公证证明的复印件(原件核对);
(3)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4.国外专利资助提交材料:
(1)《青浦区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表》;
(2)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须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申请专利保密审查通过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3)国外发明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原件核对);
(4)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保密审查相关证明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 PCT 申请,提交 PCT 申请国际公布文本扉页;其他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
5.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变更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办法》规定的各项资助相应由专利授权时或授权后第四、五年度起算时登记的专利权人办理。同时提交“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资助受理后的办理期间,区知识产权局不再受理因权利人发生变动要求更改资助申请人的请求。
六、申报时间
青浦区企业专利资助每年办理二次,日期以授权公告日或专利证书颁发日为准。
七、监督责任
资助申请人应当诚实守信,申请资助时须签署承诺声明,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经发现骗资助等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当年资助金额, 5 年内不得申请专利资助、《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资助及专利保险资助等项目,数额巨大者,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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