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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酒店旅行社旅游服务企业奖励补贴扶持

青浦区酒店旅行社旅游服务企业奖励补贴扶持申报对象在青浦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一、项目名称

青浦区酒店旅行社旅游服务企业奖励补贴扶持

二、申报对象

在青浦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三、支持范围

1、获得市级旅游专项资金扶持的旅游项目(含市级支持的旅游节庆活动);

2、具有产业引领作用、列入区级重点工程的旅游项目;

3、新业态、新模式旅游项目及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智慧旅游项目;

4、获评市级以上青浦区特色旅游纪念品的旅游项目;

5、获得旅游星级饭店、绿色旅游饭店、国家A级景区、上海A级旅行社等旅游行业国家标准、上海地方标准相应等级的旅游项目;

6、市级以上或3年以上连续举办的区级主题商旅节庆活动;

7、对积极开发青浦名特优土特产品的旅游相关企业。

四、支持标准

1、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经审核挂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0 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经审核挂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

2、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 级景区(点)的,经审核挂牌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100 万元;已评定的国家5A和4A 级景区(点)通过复审保留相应等级的,且之前未享受过上述奖励的,按照新评定扶持标准给予一次奖励200 万元、100万元;

3、对由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协会等机构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品牌的,经审核挂牌后,按等级高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30 万、20 万元;对由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旅游协会等机构新评定为市级旅游品牌的,经审核挂牌后,按等级高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8 万、5 万元;

4、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经审核挂牌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100 万元;已评定的国家五星和四星级旅游饭店通过复审保留相应等级的,且之前未享受过上述奖励的,按照新评定扶持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100 万元;

5、对新评定的全国百强旅行社,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6、对新评定为上海市5A、4A 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10 万元;已评定的市5A 和4A 级旅行社通过评定性复审保留相应等级的,且之前未享受过上述奖励的,按照新评定扶持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10 万元;

7、对青浦景区内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相关企业在发展房车旅游、水上旅游、会展旅游、低空旅游等新兴旅游业态和旅游演艺、体育旅游、文化旅游、旅游综合体等旅游融合项目中涉及的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经认定,给予运营企业项目总投入的2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8、对新引进的全球酒店集团10 强、中国饭店业集团5 强等著名集团,管理期限在5 年以上,并开业在3 年以上的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30 万元;

9、对开发和销售青浦旅游线路(产品)并取得较好市场效果的前10 家家旅行社,按照接待人数、营业收入和逗留时间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分,依据评分高低分别给予企业5 万、8 万、10万元补贴;

10、在全国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的具有青浦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的旅游相关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5 万元。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的具有青浦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的旅游相关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 万元、1 万元;

11、对积极开发青浦名特优土特产品的旅游相关企业,其开发的产品经市级以上旅游部门或旅游协会评选为上海市名特优土特产品的,给予该企业5 万元奖励;经区级旅游部门或旅游协会评选为青浦区名特优土特产品的,给予该企业2 万元奖励;对同一产品在获得区级奖励后又获评市级称号的,给予该企业3 万元的差额奖励;

12、对连续3 年以上组织举办或参与市级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的旅游类企业,根据其活动的投入情况,给予总投入的3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五、申报条件

(一)申报青浦区旅游服务企业奖励补贴扶持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申报项目符合本实施办法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3、申报项目未曾获本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

(一)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或经法院、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部门裁(认)定为侵权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六、资金拨付

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青浦区旅游服务企业奖励补贴扶持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七、监督责任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青浦区旅游服务企业奖励补贴扶持资金的,经查实,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将企业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创建时间:2019-11-29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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