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群众文化创作活动项目奖励资金申报
一、项目名称
青浦区群众文化创作活动项目奖励资金申报
二、申报对象
在青浦区内开展各类公益性文化活动和项目的区级、各街镇相关职能部门和在青浦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在各街道、镇登记备案的群文团队。
三、支持范围
为青浦文化繁荣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在青浦区注册的法人或各类社会组织及各类文化人才、各街道、镇登记备案的群文团队。
重点资助青浦区公益性文化活动及项目、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设施、反映青浦社会发展重大题材文艺作品、优秀文艺人才和作品奖励。
重点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以及具有发展前景、导向意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优秀人才和人才团队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四、支持标准
主要资助在区内开展各类公益性文化活动和项目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青浦区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辖区开展的公众参与度高且社会影响广泛,被列入区政府或区文广影视局当年计划的全区性文化活动项目,给予不超过核定投入总额20%(最高20万元)的资助。举办或参加重大对外公益性文化交流活动,给予不超过核定投入总额20%(最高10万元)的资助。在辖区开展的具有较高文化艺术含量的优秀文化项目和文化品牌项目,给予不超过核定投入20%(最高20万元)的资助。荣获全国、市级特色文化区域荣誉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主要资助对象包括创作和生产反映青浦社会发展重大题材的优秀文艺作品的作者或单位。在电影院线或两个省级以上电视频道播放,并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影视作品,给予出品单位不超过制作成本20%(最高50万元)的资助。10万字以上、正式出版并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长篇纪实文学和长篇小说,给予作者最高8万元的资助。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在省市级剧场公演或在省级电视台播放并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优秀创作演出舞台剧目,给予创作单位最高10万元的资助。在省市级以上媒体广为传播并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音乐作品,给予最高3万元的资助。达到较高思想、艺术水准,并在国家级权威媒体刊登,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大型主题美术创作作品,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助。
主要奖励荣获上一年度省市级及以上文化艺术奖项的作品和文化艺术荣誉的青浦文艺工作者或单位。作品在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及国家级文化行业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文艺、影视、新闻、出版等评奖活动中,获得专业类文化艺术类等级奖项的,奖励10-50万元;获得群文类等级奖项的团体奖励1-3万元,个人4000-8000元。作品在市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市性文化艺术活动中,获得文化艺术类等级奖项的,团体奖励5000-10000元,个人奖励1000-3000元。作品在市群艺馆主办的全市性文化艺术活动中获得一等奖(最佳创作、最佳演出)的,团体项目奖励8000元,个人项目奖励2000元。在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开展的全国性先进评比活动中,获得先进集体荣誉的奖励2万元,获得先进个人荣誉的奖励5000元。
积极支持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楼宇、空间)能级提升,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园区(楼宇、空间)的,分别给予园区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80万元、楼宇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70万元、空间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6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市级(示范)园区(楼宇、空间)的,分别给予园区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60万元、楼宇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50万元、空间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40万元的奖励;鼓励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楼宇、空间)创建,经认定为市级(示范)园区(楼宇、空间)的,分别给予园区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40万元、楼宇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30万元、空间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已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文创园区的原则上不再认定文创楼宇和文创空间。同时获得区级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和文创空间称号的,就高但不重复奖励。
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创意产业项目及原创作品,经认定后,以企业为单位根据获得的奖励等第一次性分别给予40-60万元、20-40万元、10-20万元的奖励。获得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五、申报条件
(一)群众文化创作项目
在上年度已完成创作、并获得市级及以上文化艺术奖项的原创作品,文艺类作品参加区级及以上演出不少于3场。
主要包括:舞蹈、音乐、戏剧、曲艺、摄影、书法、美术、文学写作等艺术门类的群众文艺创作项目,包括大、小剧(节)目。大型剧目时间长度一般不少于90分钟;小剧(节)目作品时间长度一般为:音乐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8分钟;舞蹈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8分钟;戏剧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15分钟;曲艺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12分钟;摄影、书法、美术、文学写作等。
(二)群众文化活动项目
在上年度已完成群众文化活动范畴的文化节庆类(不含征文比赛等)、普及讲座类、文化交流类、演出展览类等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包括传播和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和活动。对定期举办、具有连续性的项目,采取每届申报、评审的办法。
六、资金拨付
青浦区群众文化创作活动项目奖励资金批准后,由文化事业基金组授权的区文广局与受资助单位或个人签署《青浦区事业基金项目协议书》,由事业基金办按规定确定采用一次拨款或分次拨款方式以及相应的拨款数额,并将相关请款材料送交区财政局申请拨款,由区财政局对项目资金核准后拨款。
七、监督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青浦区群众文化创作活动项目奖励资金:
(一)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二)申请单位近一年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或经法院、负责知识产院管理的行政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如发现项目的实施内容、经费预算和实际支出等与《项目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以及违规截留、挪用经费或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时,有权对项目申报单位采取终止拨款、撤销立项、追回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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