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设施奖励资金项目申报
一、项目名称
青浦区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设施奖励资金项目申报
二、申报对象
由企业、民办非企、社会团体或个人举办,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美术馆、艺术馆、展览馆、剧场、文化馆、图书馆等公益性非营利文化服务机构。
三、支持标准
主要资助在区内兴办博物馆、美术馆、剧场、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并实施公益性开放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由社会力量建设开放的公益性文化设施,给予不超过核定开办费30%的一次性资助。按照公益开放面积给予不超过3-30万元的资助。根据当年的服务人数、服务质量、社会评价等考评结果,于次年给予不超过核定运行经费20%(最高30万元)的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四、申报条件
1.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设施,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2.上年度坚持免费开放,达到《青浦区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效果指标》标准。
3. 须列入名录,有固定馆址和消防等基本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管理机制,具备较成体系的基本展示、社会服务能力,不从事文物经营和藏品、展品商业性交易活动,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申报材料
《青浦区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设施奖励资金项目申请表》和《申报承诺书》,法人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房屋(建筑)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单位业务发展情况报告和下述材料。
1.会计师事务出具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2.免费开放场馆展厅面积证明。
3.免费开放效能评估报告,临时展览或社会教育等辅助推广活动方案、现场照片、成果说明和相关费用合同,获奖证明、媒体报道和群众满意度调查表。
六、资金拨付
青浦区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设施奖励资金项目批准后,由文化事业基金组授权的区文广局与受资助单位或个人签署《青浦区事业基金项目协议书》,由事业基金办按规定确定采用一次拨款或分次拨款方式以及相应的拨款数额,并将相关请款材料送交区财政局申请拨款,由区财政局对项目资金核准后拨款。
七、监督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青浦区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设施奖励资金:
(一)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二)申请单位近一年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或经法院、负责知识产院管理的行政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如发现项目的实施内容、经费预算和实际支出等与《项目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以及违规截留、挪用经费或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时,有权对项目申报单位采取终止拨款、撤销立项、追回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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