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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绿色能源开发利用示范性项目补贴扶持

对青浦区内绿色能源开发利用,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项目按照实际核定投资额15%予以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项目名称

青浦区绿色能源开发利用引领示范性项目补贴扶持

二、申报对象

申报单位的注册地、税收户管须均在青浦行政区域内,且财务统计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

三、支持范围

1. 分布式光伏项目。纳入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绿色能源项目。

2. 分布式供能项目。在医院、宾馆、工厂、大型商场、商务楼宇、综合商业中心等建筑物以及大型交通枢纽、园区建设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

3. “互联网+”智慧能源项目。园区、企业和产业载体与能源服务机构开展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能源在线监测平台建设、智能微电网工程建设项目。

四、扶持标准

对青浦区内绿色能源开发利用,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项目按照实际核定投资额15%予以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申报条件

1.所支持项目的建设地点、实际节能量或减排量在青浦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自我发展能力。

2.绿色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须为上年以后建成且稳定运行6个月(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其中,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光伏设备装机容量不低于1兆瓦(同一企业的不同项目可打包申请),光伏设备及发电效率处于行业领先;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的单机规模在1万千瓦及以下,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需达到75%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时在2000小时及以上;“互联网+”智慧能源项目投资额需达到20万元及以上,且需具备用能分析、运营调度等功能。

六、申报材料

申报青浦区绿色能源开发利用引领示范性项目补贴扶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3. 企业两年内的社会诚信(行政处罚)记录;

4.出资证明(复印件)。出资证明为外文合同、发票的,需有中文译件。投资额大于500万元的,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经造价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5.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以及规划、土地、环保(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等部门意见。

6.分布式光伏项目需提供主要设备相关认证证书及其出厂试验报告,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需提供系统调试验收报告、年平均能源综合效率自评报告和一个完整年度的在线监测数据。

七、支持方式

青浦区绿色能源开发利用引领示范性项目补贴扶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八、资金拨付

项目经各职能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预审、复审通过的项目,报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审议,无异议的将列入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予以拨付。

九、监督责任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青浦区绿色能源开发利用引领示范性项目补贴扶持资金:

(一)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评审后认定不予扶持的;(三)存在拖延验收情形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即追回扶持款项,并予以通报。政府投资项目和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支持范围中的一项进行申报。

 
创建时间:2019-11-30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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