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

 

 

青浦区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性项目补贴扶持

对青浦区内资源综合利用,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项目按照实际核定投资额15%予以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项目名称

青浦区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引领示范性项目补贴扶持

二、申报对象

申报单位的注册地、税收户管须均在青浦行政区域内,且财务统计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

三、支持范围

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领域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平台建设类项目,如:大宗工业固废、污水厂污泥、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电子废弃物、畜禽粪便等。优先支持纳入本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项目、纳入国家试点及本市循环经济示范的项目、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的项目。

四、扶持标准

对青浦区内资源综合利用,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项目按照实际核定投资额15%予以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申报条件

1.所支持项目的建设地点、实际节能量或减排量在青浦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自我发展能力。

2. 资源综合利用平台建设类项目投资额应在20万元及以上,利用农林废弃物的项目投资额应在200万元及以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投资额应在500万元以上。所利用的废弃物应以本区产生的为主,项目的能源利用效率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如相关产品在国家或本市有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应达到其中先进值的要求。

六、申报材料

申报青浦区资源综合利用引领示范性项目补贴扶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3. 企业两年内的社会诚信(行政处罚)记录;

4.出资证明(复印件)。出资证明为外文合同、发票的,需有中文译件。投资额大于500万元的,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经造价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5.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以及规划、土地、环保(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等部门意见。

6.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需提供废弃物来源证明。

七、支持方式

青浦区资源综合利用引领示范性项目补贴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八、资金拨付

项目经各职能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预审、复审通过的项目,报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审议,无异议的将列入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予以拨付。

九、监督责任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青浦区资源综合利用引领示范性项目补贴扶持资金:

(一)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评审后认定不予扶持的;(三)存在拖延验收情形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即追回扶持款项,并予以通报。政府投资项目和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支持范围中的一项进行申报。

 
创建时间:2019-11-30 22:28
项目申报通知
项目公示公告
咨询项目申报问题 13818084850(微信) 021-57830617 *

立即在线咨询
项目政策汇编
儒格企业服务首页    申报通知    青浦区申报通知    青浦区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性项目补贴扶持

当前位置:

   扫一扫

 

更多项目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