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循环经济领域示范创建项目奖励补贴
一、项目名称
青浦区循环经济领域示范创建项目奖励补贴
二、申报对象
申报单位的注册地、税收户管须均在青浦行政区域内,且财务统计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
三、支持范围
大气污染减排(包括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氮氧化物、烟粉尘、油烟气污染等)、水污染减排(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等)、固体废弃物减排(包括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等领域具有引领性示范性的的项目。优先支持采用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相关技术的项目。
支持国家和市级绿色园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等各类园区示范创建项目。支持企业争创绿色低碳商场和能效领跑者。
四、扶持标准
支持国家和市级绿色园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等各类园区示范创建项目。获得创建资格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创建成功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循环经济领域示范创建项目。对获得本市绿色低碳商场创建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本市能效领跑者金牌、银牌、铜牌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
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领域重大问题研究类项目按实际经费的50%予以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申报条件
1.所支持项目的建设地点、实际节能量或减排量在青浦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自我发展能力。
2.污染物减排项目的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排放的浓度值应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百分之三十。固体废弃物排放减排项目应对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的产生、综合利用、处置、贮存、倾倒量进行统计与跟踪。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土壤污染物应低于相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的筛选值。
六、申报材料
申报青浦区循环经济领域示范创建项目补贴扶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3. 企业两年内的社会诚信(行政处罚)记录;
4.出资证明(复印件)。出资证明为外文合同、发票的,需有中文译件。投资额大于500万元的,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经造价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5.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以及规划、土地、环保(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等部门意见。
七、支持方式
青浦区循环经济领域示范创建项目奖励扶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八、资金拨付
项目经各职能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预审、复审通过的项目,报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审议,无异议的将列入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予以拨付。
九、监督责任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青浦区循环经济领域示范创建项目奖励补贴扶持资金:
(一)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评审后认定不予扶持的;(三)存在拖延验收情形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即追回扶持款项,并予以通报。政府投资项目和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支持范围中的一项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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