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上海市徐汇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宗旨)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重视品牌创新、追求卓越绩效,充分发挥质量和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双轮驱动作用,不断提升我区质量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推进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以及《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徐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置)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徐汇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徐汇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区长质量奖设组织和个人两类奖项。区长质量奖授予实施质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绩效和社会效益的各类组织和为质量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评定原则)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和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数量)
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各三个(可少额或空缺),增设组织、个人提名奖各两个(可少额或空缺)。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五条 (评审标准)
区长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管理机构和职能)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区质量发展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建交委、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保障局、区安监局等单位分管领导、市质量技监局相关处室领导,以及评审专家组成。每次评审前,评审专家由评审办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审定。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审定评审规则、评审结果;
(三)提请区政府批准区长质量奖拟奖单位;
(四)研究、决定区长质量奖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办事机构和职能)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组建评审专家库,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
(三)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参评申请;
(四)对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并组织评审,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六)向评审委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审议获奖推荐名单;
(七)公示、公告评审结果,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八)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行为。
第八条 (评审机构和职能)
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在评审专家库内选聘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推荐部门和职能)
区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辖区申报区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个人的资质资格;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组织申报条件)
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并在本区注册登记;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近三年来主要指标或质量水平处于区内同行业领先地位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突出;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较高;
(五)在行业细分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创新引领作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质量、环保政策,属于国家政策规定淘汰的污染项目和生产经营淘汰目录产品的;
(二)近三年因违反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等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
(三)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认证而未获得的;
(四)近三年有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按行业规定);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近三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个人申报条件)
个人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操守,崇尚精益求精,近三年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个人所属的组织近三年内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
第十二条 (避免重新申报)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一奖项(获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除外)。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申报。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区长质量奖的通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参评申请。凡符合区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徐汇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实性材料,经所在行业的区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办。
(二)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三)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由评审办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综合评价。评审组在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表、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报告等材料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获奖建议名单。评审办根据评审组的建议,提出获奖推荐名单。
(六)审定公示。经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后,确定当年拟获奖名单,并通过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七)批准公告。公示结束后,评审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拟奖名单。通过媒体等向社会公告获奖名单。
第六章 表彰和经费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
区政府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获奖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获奖的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五万元。
对提名奖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五万元。对提名奖获奖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一万元。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
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奖励和公告经费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宣传推广)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评审办应会同区有关主管部门在媒体上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第十七条 (接受监督)
区长质量奖评审应坚持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公正性和透明度,接受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撤销条件)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两年内如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和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宗旨和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评审委报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以后三年内区长质量奖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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