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实施“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绿色发展”的国家战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按照本市有关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的工作要求,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工程等各项节能工作,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节能减排政策,结合区情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来源与使用)
徐汇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市政府要求和徐汇区节能减排工作推进需要,由区财政出资而设立的区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区政府下达的各项年度节能减排降碳重点工作;支持纳入本区节能降碳指标考核的用能单位对现有设施、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提升所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管理能力建设和监测水平提高项目;支持体现节能低碳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等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有待加强的节能重点领域。专项资金原则上只用于节能减排降碳的奖励和补贴,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徐汇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部门年度预算。
区商务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持范围、申报受理和组织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推进,并组织项目的验收等相关事宜。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领域申报的节能减排项目的预审、管理,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或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确认支持内容。对部分需要现场进行考察的项目,应落实现场核查,并向区商务委报送年度节能减排支持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落实相应日常监管措施。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决策”的原则,重点用于与区政府节能考核指标直接挂钩的节能降耗、节能减排项目的建设和重点工作的推进,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区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区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支持对象
第五条 (使用范围及支持对象)
(一)使用范围
纳入本区节能减排考核的用能单位;属地化管理的公共机构建筑和纳入区域节能考核范围内的建筑;属地化或为本区提供节能减排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节能评估机构和相关节能协会、企事业单位、民非组织等。
(二)支持对象
1.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2.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4.清洁生产项目;
5.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项目(包括:太阳能光伏、光热等);
6.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项目;
7.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8.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平台项目;
9.建筑和交通节能项目(包括各类、各级别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绿色星级建筑项目和交通节能减排项目等);
10.先进节能产品推广及节能宣传项目;
11.能源审计和能源诊断项目;
12.上级下达的各类节能减排重点项目;
13.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项目;
14.节能责任制考核奖励项目;
15.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节能减排项目。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编制)
区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区节能办),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制订、修订;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申请的受理、立项、评审和组织验收等。
第七条 (预算管理)
根据区年度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和预算管理要求,专项资金各使用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年度预算,由区商务委(区节能办)汇总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项目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从立项依据、项目可行性、项目主要内容、预算编制等方面对项目统一组织审核,并出具相关审核意见。
区商务委(区节能办)依据项目实施方案计划和进度,对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填写徐汇区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经区财政局预算额度信息复核等程序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按财政集中支付相关管理要求,拨付相应资金。
第八条 (预算调整)
经批复实施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额度,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对确需预算额度调整的,按照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预算调整的要求操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管理方式)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计划明确的内容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条 (项目管理职责)
区商务委(区节能办)牵头负责产业结构调整、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分布式供能系统、燃气空调发展项目和节能产品推广、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平台、节能产品推广及节能宣传、能源审计和能源诊断、重点系统节能专项、节能管理能力建设、节能第三方评审服务等项目的管理;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的管理;区建设交通委牵头负责建筑和交通节能项目的管理;区机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环保局、区旅游局等,各自负责本行业(条线)的相关节能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检查)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于每季度后15日内,向项目管理牵头部门报送上一季度项目进展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于重大项目,区商务委(区节能办)将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工作由区商务委(区节能办)牵头、会同项目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备齐验收材料,并向区商务委(区节能办)提出验收申请。区商务委(区节能办)会同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有关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实施验收,并出具结论性验收意见报告;或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监督职责)
区商务委(区节能办)、区财政局共同履行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
奖励或补贴给企业的专项资金,企业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扶持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内容。
对项目单位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行为,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外,还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补贴款,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项目支持。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
第十五条 (资金绩效)
相关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商务委(区节能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徐汇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商务发(2014)13号)同时作废。
附件:《徐汇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徐汇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版)
为保障市区节能减排工作相衔接,进一步推进本区“十三五”节能减排任务完成,特制订《徐汇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条款如下:
1.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对列入区产业结构调整名单的项目,原则上以调整项目的能耗统计表为核算依据,根据项目调整后完成的节能量计算。对列入市级调整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1:1匹配(市补贴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对列入区级调整的项目,给予600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企业的补贴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的资金量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后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技术改造并达到节能目标的用能企业给予扶持。实现年节能量3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市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1:1匹配扶持(市扶持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对区级节能技改的项目,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扶持。对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具有良好节能效益的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在原扶持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0元/吨标准煤的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对于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市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区节能服务公司给予1:1匹配(市补贴标准为800元/吨标准煤)。对区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区节能服务公司补贴1000元/吨标准煤。凡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具有良好节能效益被列入区级的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在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0元/吨标准煤的补贴。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按年节能率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实际年节能率计算奖励资金,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区节能服务公司配套支持。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15%-20%(含)的项目给予项目节能措施投资20%的补贴;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20%以上的项目给予项目节能措施投资30%的补贴。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于符合本市支持范围的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同步给予区节能服务公司配套支持,补贴标准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贴标准的60%执行。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节能设备设施投资额500万以上的新建竣工项目,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非本区注册的本市节能服务公司,相应补贴金额按上述(1)、(2)、(3)标准的30%执行。
4.清洁生产项目
对列入本市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本区企业,在完成全部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验收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扶持奖励。清洁生产实际投资额低于100万元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扶持;清洁生产实际投资额高于100万元的,给予企业项目实际投资额20%的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项目
对使用生物质油品等可再生能源的,根据企业启用一年内实际所使用的可再生能源量,折合成标准煤,参照节能技术改造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于新投资使用太阳能光伏、太阳能光热、微风风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的,给予项目投资主体(企业或区节能服务公司)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项目
对实施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项目的单位,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1:1匹配。对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按照1000元/千瓦给予设备投资补贴。同时对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时在2000小时及以上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给予2000元/千瓦的节能补贴;对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80%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时在3000小时及以上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再给予500元/千瓦的节能补贴。对燃气空调项目,按照200元/千瓦制冷量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7.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1)对列入支持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资助标准按照项目投资额(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总额)的20%执行,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列入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对其试点方案编制、信息平台建设等给予支持,资助标准按照上述工作开展实际发生费用的20%执行,单个单位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1:1匹配。
8.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平台项目
(1)零星既有建筑分项计量建设项目。列入区负责推进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业主按照区要求实施,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业主全额补贴;未列入区负责推进的公共建筑(且2015年底前竣工的),业主主动安装分项计量设备并将数据接入区能耗监测平台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出资单位一次性补贴,单体建筑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分项计量数据接入平台项目。对2016年1月1日起竣工的新建建筑,符合标准的按规定全面实施分项计量,其数据接入区能耗监控平台项目时,按照每幢建筑的面积大小,给予负责实施数据接入、调试的服务商一次性技术补贴。标准:1万元/2万平方米以上?单体(机关办公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元/4万平方米以上?单体(机关办公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3)区能耗监测系统运维服务项目。区能耗监测系统运维包括平台、分项计量终端设备,服务包括能耗监测数据分析及诊断报告、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分析和预警等。
(4)能耗平台监测系统软件升级及深度开发项目。包括系统的提升开发、与行政中心系统对接显示、手机(平板)APP软件开发、全能源监测试点、电力需求侧改革响应等项目。
9.建筑和交通节能项目
(1)符合本区支持范围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立体绿化示范项目,按照市补贴标准(沪建建材联〔2016〕432号《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对已认定但未完成的建筑节能项目,享受其认定时的节能政策标准。
(2)符合本区支持范围的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按照市补贴标准(沪建交联〔2013〕1380号《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先进节能产品推广及节能宣传项目
对区内的行业协会、民非组织、企事业单位,在本区“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期间开展节能政策、业务知识宣传和节能先进产品推广等活动,经认定,给予活动实际发生费用5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11.能源审计和能源诊断项目
(1)能源审计项目。区用能单位、公共建筑管理方自行开展能源审计工作,且能源审计挖掘的节能量达到用能单位总能耗3%以上的,给予用能单位或公共建筑管理方能源审计费用8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能源诊断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进行设备能源诊断,用能单位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的能源诊断项目,按节能量200元/吨标准煤给予节能服务公司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用能单位采用能源诊断报告进行节能技改的能源诊断项目,按节能量100元/吨标准煤给予用能单位补贴。
12.上级下达的各类节能减排重点项目
(1)重点行业节能专项。旅游住宿业领域节能项目。对新评定的绿色饭店,且对照《上海市星级饭店合理用能指南》建筑综合能耗指标达到合理值的,获得金叶级称号的,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银叶级称号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绿色饭店复核性评定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2)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节能项目。支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能效测试。对开展锅炉能效测试的使用单位,以7000元/台的标准,按测试锅炉台数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开展锅炉管道热力系统节能评价的使用单位,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开展电梯节能评价的使用单位,以1000元/台的标准,按评估电梯台数给予一次性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区用能单位积极申请市级能源计量示范单位,对被评为市级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的区用能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按改造费用的20%给予补贴。对仅实现一级(关口)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的,每个单位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时实现二级、三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的,每个单位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环保领域减排项目。按规定完成VOCs治理项目并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按照治理实际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燃油锅炉企业实施油改气或电项目,按照实施替代的燃油锅炉额定出力10万元/蒸吨给予补贴。
(4)设备系统节能专项。企业购置使用达到国家能效“领跑者”或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设备,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1:1匹配,市级单个系统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级单个系统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电力需求侧响应专项。参与临时性“错峰让电”,减少电网高峰负载,且其用能分项计量数据与区能耗监测系统平台实现联网的本区用能企事业单位,按照市级补贴标准给予1:0.5匹配,单个系统项目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3.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项目
(1)能源体系认证。企业按照 GB/T 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管理中心建设。重点用能单位、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以及其它行业和园区建立能源管理中心,项目经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验收通过的,参照市补贴标准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能耗达标对标。对达到建筑综合能耗指标先进值的,且其建筑分项计量与本区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的本区公共建筑,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复评审的本区公共建筑,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能效“领跑者”。对取得市级能效“领跑者”称号的本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取得能效“领跑者”金牌者奖励20万元,银牌者奖励10万元。
14.节能责任制考核奖励项目
(1)为完成本区年度降耗指标作出特殊贡献的重点用能企业,经认定,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节能工作先进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节能评审第三方服务类项目、大型节能公益宣传活动类项目、节能先进产品推广惠民类项目,经认定,可对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贴,一般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项?次。
15.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节能减排项目
根据区委、区政府批准确定的金额进行支持。
-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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