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一)为贯彻落实《全力打响“上海文化”品牌 加快建成国际文化大都市三年行动计划》《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即“上海文创50条”)和《徐汇区打响“上海文化”品牌 彰显“海派之源”新标杆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规范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护和传承优秀文化遗产,提升文化创意产业竞争力,全力推进徐汇文化品牌建设,树立“海派之源”新标杆,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和安排原则
(二)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纳入区文化局部门预算,用于支持区域公共文化、文化遗产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扶持徐家汇、衡复等重点文化功能区建设。
(三)专项资金的安排应符合国家、上海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市、区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注重导向,并引入专家和第三方审计评估,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和规范使用。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四)区文化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项目审核及日常管理,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区审计局负责监督、审计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适用对象
(七)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登记在徐汇区并从事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五条 适用范围
(八)专项资金适用于支持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九)专项资金适用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推动文化创意与相关产业创新融合,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创意产业集群。
(十)专项资金适用于徐家汇、衡复等地区的重点文化项目,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功能区。
(十一)专项资金适用于国家和上海市政策规定的配套项目,以及区文化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编制
(十二)根据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区文化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资金安排须报请区文化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预算调整
(十三)经批复的年度资金预算额度一般情况不予调整。对于确需调整预算额度的,按《徐汇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预算调整的要求操作。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八条 项目申报
(十四)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指定的受理部门或渠道提交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九条 项目受理和审定
(十五)区文化局根据资金、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予以受理,通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综合审定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组织项目评审等方式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区文化局报区文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定。
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
(十六)专项资金预算统一下达至区文化局,对于年初已经纳入预算并通过审定的项目,或者在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额度内移项的项目,申请支付专项资金时,由项目管理部门填写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经区文化局报区财政局初审,区财政局初审同意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十七)专项资金由区文化局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
(十八)专项资金应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机构和社会监督,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已获得其他财政同类支持又重复申报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纳入诚信档案,并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十九)专项资金要注重提高使用效率和资金效益,充分发挥对本区公共文化、文化遗产和文化创意产业的促进作用。区文化局定期组织对使用专项资金并已完成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区文化发展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解释部门
(二十)本办法由区文化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已经获得其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文化类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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