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
为全面落实《徐汇区文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大力加强独具魅力的一流文化强区建设,推进文化创意产业成为本区重要支柱性产业,特制定本意见。
一、集聚文化创意企业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符合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企业,根据其产值、收入、利润等形成的对区域经济社会贡献的相应部分,经认定,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自主原创、成果转化、渠道建设等方面。
(二)对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领域的重点企业,视其对区域经济社会贡献,经认定,给予一次性租赁或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扶持文化创意产业
(一)对具有公共性、带动性的文化创意产业原创项目,经审核,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孵化、内容制作、技术支持与培训、信息咨询与交流等领域提供支持的平台,经审核,给予不超过平台总投资额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新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根据其主题特色、行业优势、建设进度、企业入驻率等,经审核,给予建设主体不超过总投资额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行业集聚度和税收属地率等达到标准的文化产业园区,经审核,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区域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文化类品牌活动,经审核,给予举办方单项活动相关推广、组织费用不高于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对接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对区域经济的贡献,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补贴;对于企业支付给各类担保机构的担保费,每年给予不超过90万元的贴费补贴。
(六)获得国家、本市文化政策资金资助的项目,可给予最高1:1的配套资助,资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该项目总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培育文化创意人才
对区文化创意领域的高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管理团队等的相关政策,按照《徐汇区促进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徐委〔2012〕19号)执行。
四、附则
(一)本意见由徐汇区文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
(二)在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国家、本市以及本区其他相关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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