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动各类科技金融机构集聚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融资服务体系,着力打造上海科技金融示范区,根据《杨浦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税务登记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活动或专业性金融服务的各类机构,以及按照本办法规定可享受支持政策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投资机构政策)
本条款适用于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各种投资基金(机构)及投资管理企业。
1、办公用房补贴。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上述投资管理企业,在本区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每家投资管理企业仅可享受一次办公用房补贴。
2、投资奖励。上述投资机构(除私募证券投资类)完成本区非上市企业的实际投资或其投资企业(非上市,投资行为完成两年内)引进落户本区,经认定,次年对投资机构和被投企业分别给予投资奖励。每家投资机构获得的投资奖励总金额累计不超过1200万元;被投企业获得的投资奖励总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以贷款贴息贴费或本区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方式拨付
3、人才激励.对经认定的投资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区域贡献给予奖励。
4、经营性奖励。对上述投资机构,按其年度区域贡献给予奖励;投资机构退出时或股份转让时产生的一次性区戟贡献在平衡上述扶持(投资奖励资金除外)后给予一定奖励。
5、带动奖励。对上述投资机构将被投企业的税务关系迁入本区的,经认定给予相关平司奖励。
6、上述投资机构中,符合杨浦区引导资金引导方向的可优先申请区域政府引导基金.
第四条(科技金融机构政策)
本条款适用于上述投资机构以外的,经区发改委认定的各类科技金融机构。
1、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科技金融机构,经产业领域认定后,按照《杨浦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两个优先“产业政策执行。
2、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科技金融机构,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总部企业政策执行。
3、科技金融机构政策兑现程序按照“两个优先“政策或总部企业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改制上市政策)
本条款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杨浦区的改制上市企业。有改制上市意向的企业,可通过户管单位、产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自荐等方式,向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区金融办)提出改制上市培育企业库入库申请,区金融办将企业信息分层次、分梯队整理入库并动态更新,提供产业政策扶持,专题辅导培训,投融资对接,行政资源协调等服务。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最高350万元补贴,在海外上市或重组上市参照国内上市享受扶持政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给予最高150万元补贴。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CE板)、科技创新板CN板)和文化创意专板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第六条(贴费贴息政策)
本条款适用于经区发改委认定的“两个优先“产业企业。|企业申请贴费补贴所选用的融资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应在熹区金融办合作机构名单内。`
1、贴费政策
对企业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贷款或履约保证保险货款业务,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对年担保费或保险咏率超1%以上部分,按实给予最高2%年担保费或保险费率补贴。
2、贴息政策
(1》鼓励企业通过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经区金融办认定后,按照票面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直接债务融资的利息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同一笔直接债务融资业务的利息补贴不超过3年。
(2)鼓励企业通过创新金融产品进行融资。经区金融办认宏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利息补贴,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的利息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附则)
1、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2、享受本办法支持的企业或机构,除另有约定以外,应按约定在杨浦区持续经营,在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不得改变用途。对提前迁出或违反约定的对象,可取消其享受的支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
3、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遏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4、本规定由区发改委会同区金融办、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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