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推进标准化战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改革促进标准化服务科创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精神,进一步深化《上海市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07—2020年)》的实施,着力服务杨浦打造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促进标准化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发挥标准化工作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加快科技成果应用和转化、提升产业能级的重要作用,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上海市杨浦区标准化工作推进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分管区长为召集人,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章 申请范围和项目
第三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税收属地征管的本区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度,三年内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
第四条 申请奖励项目包括以下类别:
重要标准制订(不包括修订),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采用国际标准标志。
第三章 奖励方式、标准
第五条 资金的奖励方式采用无偿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
第六条 奖励额度和标准:
(一)重要标准制订(不包括修订)
由本区有关单位参与制订,并由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家、行业、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项目,联合参加重要标准制定的,只奖励排名最靠前的单位。
1、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
2、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订国家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
3、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订行业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4、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订地方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5、区内优势产业和重点领域的企业制订、发布、实施的,符合杨浦打造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相关领域的企业标准,经自我声明公开网上备案及联席会议认定后,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以产业园区或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经国家、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通过验收的,以促进标准制定与实施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1、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的区域(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2、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三)采用国际标准标志
对采用国际标准并按规定取得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的产品,每项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最高奖励额度
同一单位申请上述标准化奖励资金,同一类别申请不得超过2个,奖励项目的累加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本办法第四条所述的标准化推进项目,并作为承担单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奖励资金。
第八条 标准化奖励资金的申请在每年第三季度进行,受理范围是上年度从事本办法第四条所述的标准化推进项目。
第九条 申请标准化奖励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杨浦区标准化推进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
(二)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单位概况与申报项目综述(500字以内);
(四)由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五)根据申报项目类别的情况,选择提供下列材料:
1、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批准创建标准化示范(试点)的批文及通过验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经自我声明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杨浦区标准化推进奖励资金申请指南》,具体组织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的项目,报区标准化工作推进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经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奖励项目,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区财政局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同一单位获得同一类别标准化项目奖励后,再获得高一级认定的,奖励金额给予差额补足。
第十三条 不予奖励情况:
(一)三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当年税收区实得部分不足20万元的(非营利及公益性单位除外)。
(三)经联席会议认定不予奖励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实施的过程,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可靠、可查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在申请过程中提供的材料经查实属虚假性质的,取消该单位获得奖励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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