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推进品牌战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关于品牌建设的工作精神,紧紧围绕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能力的骨干产业,实现品牌杨浦、创新杨浦的战略目标,根据《〈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杨浦区由分管区长任组长的品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奖励办法的实施。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章申请范围和项目
第三条 申请奖励的组织(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税收管辖地在本区的各类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度,三年内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
第四条 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品牌荣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上海市知名品牌示范区、上海市著名商标)和政府质量奖(国家质量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及个人,由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奖励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鼓励组织(个人)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获得认定的组织(个人)按照以下方式和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组织,给予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的组织,给予奖励15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质量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奖励30万元,个人给予奖励3万元;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给予奖励15万元,个人给予奖励2万元。
(三)对获得上海市知名品牌示范区的组织,给予奖励15万元。
第六条 对多项和多次获得品牌荣誉的组织,按照以下规定奖励:
(一)对同一组织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市级、国家级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二)同一组织获得市级认定奖励后,再获高一级认定的,奖励金额给予差额补足。
(三)对同一组织不同项目分别被几个职能部门认定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所获得最高荣誉的奖励金额。
第七条 对多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按照以下规定奖励:
(一)对同一组织(个人)多次获得政府质量奖荣誉或分别获得政府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二)对同一组织(个人)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后,再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或国家质量奖的,奖励金额给予差额补足。
第八条 同一家组织(个人)分别获得品牌荣誉和政府质量奖的,按各自奖励标准分别予以奖励。
第四章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个人),应当向受理部门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杨浦区推进品牌战略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
2、品牌项目认定证书或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由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5、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部门进行初审后,将符合奖励标准的组织(个人)报区品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审定。
(三)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奖励项目,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区财政局予以协助。
(四)组织(个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经初审未被受理的,相关材料应及时退还。
第十条 申报和确认的期限
符合第五条要求的组织(个人)自获得项目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不予奖励行为
(一)组织(个人)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实施的过程,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奖励的组织(个人),必须提供真实、可靠、可查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对在申请过程中提供的材料经查实属虚假性质的,取消该组织(个人)获得奖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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