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公共设施内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信息基础设施是是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是建设杨浦新型无线城区,服务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有力促进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NGB-W、物联专网发展应用,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不可或缺的基础支撑。我区有相当一部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在区属公共设施内,这部分信息基础设施不仅是所在公共设施履行政府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的信息保障基础,同时也是周边社区、园区、校区的公共信息服务基础。为加强对区属公共设施内信息基础设施的管理,根据《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和《杨浦区公共设施管理办法》、杨浦区《关于推进公用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公共设施内信息基础设施(以下简称“信息基础设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有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通信机房、信息管线,所在的区属公共设施主要包括区政府机关、党群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建筑、场所,如办公业务用房、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为老服务、社区服务、城市服务等公共设施。
第四条(基本原则)
信息基础设施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公共服务优先,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布局与资源条件相适应;
(二)功能设置与效率提升相一致;
(三)公共服务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第五条(重点保障场所)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和区行政事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3+1”中心)是市民日常办事的重要场所,本市移动通信用户感知度测评将其列为八类测评对象场所的首位。作为移动通信重点保障场所,所有“3+1”中心场所都必须建设开通移动通信室内分布式信号覆盖系统(以下简称“室分”),以确保达到用户感知度测评满分标准。
第六条(出租管理)
公共设施出租用于信息基础设施(300平方米以下)实行备案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租用公共设施的信息基础设施原则上予以保留。如因所在公共设施出售、处置等特殊情况,不能再保留相关信息基础设施的,须由公共设施产权单位报区公共设施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并且遵循最后撤离原则,尽量延长使用期限。
第七条(租约管理及租期)
由公共设施产权单位与承租人及时签订租赁合同(基站承租人统一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区分公司),并按《杨浦区公共设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内,将租赁合同复印件报区财政局、区房管局登记备案,同时在区公共设施管理信息系统上及时更新相关设施信息。租金收入应依法上缴国库,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截留。
信息基础设施租用公共设施的租赁合同原则上五年一签,租赁合同期满前一年内续签租赁合同,并按前款规定办理相关管理手续。
第八条(租金标准)
基站主要向公共设施周边提供公众信息商用服务,其所使用的设备机房单位使用面积年租金标准为:公共设施所在地块的土地级别对应的当期本市商业用途基准楼面地价的十分之一。室外机柜参照机房,按所占用面积核算租金。不使用设备机房(机柜)的基站,按每副天线占用1㎡面积核算租金。
网络节点机房服务于公共设施所在的整个区域,且基本不会干扰周边,其单位使用面积年租金标准为:公共设施所在地块的土地级别对应的当期本市商业用途基准楼面地价的二十分之一。
信息管线作为基础通信配套设施,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不得收取使用费用。
室分为公共设施内移动通信用户服务,用户方需免费提供合适的场地(机房或机柜)用于安装相关设备。
第九条(用于室分的场地面积)
公共设施内提供场地(机房或机柜)用于建设室分的面积标准如下:
- 室内信号覆盖面积小于5000㎡,场地面积不小于15㎡;
- 室内信号覆盖面积达到5000㎡,场地面积不小于20㎡;
- 室内信号覆盖面积达到50000㎡,场地面积不小于25㎡;
同时设置基站和室分的公共设施,如果基站和室分合用同一个机房(机柜),则用于基站设备(需支付租金)的场地面积不少于5㎡,并由出租单位报区科委核定室内信号覆盖面积和基站租用场地面积。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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