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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在杨浦设立的运营总部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以及营销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贸易中心、采购中心和管理中心等具有总部性质的企业。总部企业分为地区总部企业、总部型机构和研发中心。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和《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和高水平的全国双创示范基地,发挥总部经济在提升区域经济发展能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的核心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在杨浦设立的运营总部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以及营销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贸易中心、采购中心和管理中心等具有总部性质的企业。总部企业分为地区总部企业、总部型机构和研发中心

地区总部企业是指央企或国家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集团)、国内500强、国内民企500强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经国家商务部、市商务委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符合本规定相关认定条件并经区政府认定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其他内资企业。

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地区总部企业标准,但实际承担母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结算、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以及符合本规定相关认定条件并经区政府认定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其他内资企业。

研发中心是指经市商务委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及依法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符合本规定相关认定条件并经区政府认定的内资研发机构。

第三条 认定条件

(一)地区总部:新引进或在本区新设立,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注册登记在本区并经国家商务部、上海市商务委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地区总部企业:

1、新引进或在本区新设立,注册登记在杨浦区。

2、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注册资金或总公司拨付营运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3、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个。

(二)总部型机构:新引进或在本区新设立,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注册登记在本区并经国家商务部、上海市商务委认定的跨国公司的总部型机构,或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可以认定为总部型机构企业:

1、新引进或在本区新设立,注册登记在杨浦区。

2、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注册资金或总公司拨付营运资金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个。

(三)新引进或在本区新设立,注册登记在本区的并经上海市商务委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或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可以认定为研发中心:

1、新引进或在本区新设立,注册登记在杨浦区。

2、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科技研发能力,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比例不低于80%。

3、注册资金或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财政政策

第四条  开办费补贴

(一)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地区总部企业按照企业营收规模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开办补贴。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拨付。

(二)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总部型机构按照企业营收规模给予最高250万元的开办补贴。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拨付。

第五条  办公用房补贴

(一)地区总部企业,在注册登记后,凡租用本区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年租金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30%,3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在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不得改变用途;在本区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自用部分的建设费或购置费的10%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自企业注册登记年度起,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拨付。

(二)总部型机构,在注册登记后,凡租用本区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6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补贴;在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不得改变用途;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补贴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三)研发中心,在注册登记后,凡租用本区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5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6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补贴;在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不得改变用途;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补贴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第六条  经营性奖励

经认定的各类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根据其对区域贡献程度视情给予一定的经营性奖励。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奖励

对本办法认定的各类总部企业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视其个人对区域贡献程度给予一定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市场或营销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每家企业享受政策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人,对研发中心额外增加3名核心研发人员视其个人对区域贡献程度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能级提升奖励

由国家商务部、市商务委认定的总部企业能级提升的,按照市商务委有关政策给予配套扶持。由区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能级提升的,可以认定为更高一级的总部企业,就高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

鼓励总部企业申报国家、本市和本区自主创新、文化创意、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科技金融、人才促进等各类专项资金。凡需区级财政配套的专项资金,区级配套资金在总部企业经营性奖励中平衡。

第十条  投资及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奖励

(一)鼓励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的地区总部在本区投资,根据其投资企业对区域贡献情况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研发中心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对在本区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对区域贡献程度及项目知识产权的属性、创新程度,对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研发投入予以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人才政策

第十一条  住房支持政策

(一)对地区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区域内购房的,给予每人最高100万元的购房补贴。补贴资金在总部企业经营性奖励中安排。每家企业享受政策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人。

(二)对各类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区域内租房的,提供人才公寓租赁使用,补贴3年租金。自行租房的,给予每年最高5万元,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每家企业享受政策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人。

(三)对各类总部企业内经认定的区重点产业领域高层次人才,由区政府提供每月800-1500元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单一企业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四)区政府每年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房,政府与企业共同以优惠租金提供给总部企业员工使用。

第十二条  针对总部企业各类人才实现一站式服务,在办理签证、外国人就业许可、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对符合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和人才居住证的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建立服务“绿色通道”。

第十三条  支持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人才参加上海市白玉兰奖、劳模、先进、领军人才等评选活动。

 

第四章  政府服务

第十四条  完善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审议认定总部企业。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负责牵头制定实施意见,会同区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总部企业引进和发展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并建立专人联络制度,为总部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  加强总部企业用地规划与保障,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第十六条  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的就学需求提供帮助。

第十七条  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开辟就医绿色通道,提供特需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总部企业引进注册登记,实施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九条  尊重总部企业知识产权成果,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总部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服务、权益保护等工作。

 

 
创建时间:2019-12-12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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