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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组织,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推进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组织,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

第三条(管理部门)

杨浦区商务委员会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基本条件)

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本区产业发展导向。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指标要求)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5千万元);

(二)企业上一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行业企业不低于1%);

(三)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四)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20人;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二)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第七条(申报通知)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申报一至两次,具体申报时间以区商务委发布的相关通知为准。

第八条(申报程序)

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可以通过“上海杨浦”网站或区商务委发布的具体通知中获取相关申报表格,并在申报截止日前,根据要求将相关材料胶印成册,一式二份报送区商务委。

第九条(评审与复核)

区商务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评审,评审可以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或答辩,也可以根据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审核期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自通知写明递交截止日起算。

第十条(公示和颁证)

经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区商务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商务委颁发区企业技术中心证书及铭牌。

第十一条(资格)

经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可获得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三章  评价和快报

第十二条(评价)

对已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工作要求由区商务委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评价材料)

开展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在通知要求的规定日内应当递交如下材料(电子版):

(一)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二)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评价程序)

开展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向区商务委提交上述材料(电子版),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由区商务委在45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评价结果)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区商务委会撤销其认定资格。

第十六条(技术创新快报

已成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填报企业技术创新快报,由区商务委按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要求,向市经信委上报技术创新快报。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七条(调整)

经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向区商务委申报,由区商务委公布。

第十八条(撤销)

经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区商务委撤销其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

(三)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认定指标;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五)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所在企业涉嫌税收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连续两次未按规定上报技术创新快报。

因上述第(五)、(六)项情况被撤销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资格后二年内所在企业不得重新申报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九条(调整和撤销的公布)

区商务委确定调整或撤销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对外发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二十条(责任义务)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努力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三)加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负责人、研究与开发人员、管理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四)配合推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经验。

第二十一条(扶持政策)

对经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已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经评价为优秀的给予奖励5万元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

对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立即撤销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且自撤销资格后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创建时间:2019-12-12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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