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申报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申报
二、申报对象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上海市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三、扶持标准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对上海市高新技术入库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培育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10%确定,最低20万元,最高200万元。
四、申报范围
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五、申报条件
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年度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申请入库时须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I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II类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其中之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新模式、新业态。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不低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合格分数的70%;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对上一年度无销售收入且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2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可不受上述研发费用比例和高新收入比例限制。
六、申报材料
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应提供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近三年研发费用报告。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6.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七、资金拨付
各区财政部门依据市认定指导小组每月确定的最终入库名单及应拨付培育资金金额,按照预算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原则上于次月底前及时拨付扶持培育资金。如遇企业银行账户信息有误等特殊情况,拨付资金顺延至下一期。次年2月底前,将本区上一年度培育资金拨付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市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
八、培育周期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企业培育期为二年,企业应按时参加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工作。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二年期满后,仍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九、监督管理
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并按规定收回培育资金: (一)入库申请材料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不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统计报表。
对申请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资金使用管理作出承诺,做出虚假承诺的企业、个人及中介机构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惩戒;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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