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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

二、申报对象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纳税,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法人企业。

三、扶持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申报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四)服务贸易类: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中医药医疗服务。

五、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上海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服务贸易类业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六、申报材料          

申请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注册登记表;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三)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四)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六)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七)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开具发票或收汇证明,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八)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七、证书管理

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认定办公室应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时报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核发证书编号,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可在有效期满当年提出重新认定申请,逾期未提出重新申请认定或者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动失效。

八、监督管理

参与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年度服务跟踪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及年度服务跟踪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年度服务跟踪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3年内不得从事认定相关工作。

经认定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创建时间:2019-12-16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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