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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示范性科普场馆认定

示范性科普场馆经资质认定后,正常运行满2年且不在整改期限内的,经所属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参加综合评价,市科委依据综合评价结果给予科普基地经费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评价周期内科普基地的运行成本。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示范性科普场馆认定

二、申报对象

示范性科普场馆是指面向学科和行业领域,主要或专门从事科学普及工作,对全市科普发展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科普基地。

三、扶持政策

(1)上海市示范性科普场馆经资质认定后,运行满1年且不在整改周期内的科普基地,可根据国家文件规定,享受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相关优惠政策。(2)示范性科普场馆经资质认定后,正常运行满2年且不在整改期限内的,经所属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参加综合评价,市科委依据综合评价结果给予科普基地经费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评价周期内科普基地的运行成本。

四、申报条件

申请上海市示范性科普场馆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设施、器材和场所;

(2)面向社会公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满足从事科普活动所需要的稳定投入;

 (3)设有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科普工作人员;

(4)有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管理体系和制度,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同一建筑体内的室内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 2000 平方米,配备可容纳 50-100 人的科普教室或报告厅,拥有面积不少于200 平米的临时展览厅;

(6)每年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 250 天,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至少开放一半天数,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 20 天(含法定节假日)。其中,对青少年实行优惠开放是指对 6 周岁(含 6 周岁)以下儿童实行免票;对 6 周岁(不含 6 周岁)—18 周岁(含 18 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收取不高于普通门票价格的 70%(下同);

(7)内设科普工作机构(部门),配备不少于  2  名专职科普管理者和 4 名专职科普讲解员。其中,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从事科普工作时间占其全部工作时间 60%及以上的人员(下同)。

五、申报时间

市科委每年开展一次上海市示范性科普场馆认定工作,具体申报时间以通知为准。

六、资质检查

对已认定的示范性科普场馆基地每年开展一次资质检查,根据资质检查情况给予“合格”、“不合格”、“撤销科普基地资质”评价。

七、绩效评价

上海市示范性科普场馆经资质认定后,正常运行满2年且不在整改期限内的,经所属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参加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占参评基地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5%;良好等次占参评基地总数的比例不超过35%

八、监督管理

上海市示范性科普场馆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设施改为他用的;

(三)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捐赠款物的;

(四)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示范性科普场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科普基地资质:

(一)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二)在申请认定、资质检查、综合评价等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成果、偏取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五)从事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

因弄虚作假、从事违法活动等原因被撤销科普基地资质的,市科委应当将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创建时间:2019-12-17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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