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础性科普基地认定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基础性科普基地认定
二、申报对象
基础性科普基地是指围绕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有关普及点开展科普宣传和展示,提供基本科普服务的科普基地。
三、扶持政策
(1)上海市基础性科普基地经资质认定后,运行满1年且不在整改周期内的科普基地,可根据国家文件规定,享受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相关优惠政策。(2)基础性科普基地经资质认定后,正常运行满2年且不在整改期限内的,经所属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参加综合评价,市科委依据综合评价结果给予科普基地经费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评价周期内科普基地的运行成本。
四、申报条件
申请上海市基础性科普基地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设施、器材和场所;
(2)面向社会公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满足从事科普活动所需要的稳定投入;
(3)设有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科普工作人员;
(4)有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管理体系和制度,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在同一建筑体内,室内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可为同层相连的几个展厅,但不可分散于不同楼层和区域;
(6)每年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7)内设科普工作机构(部门),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科普管理者和2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五、申报时间
每年开展一次上海市基础性科普基地认定工作,具体申报时间以通知为准。
六、资质检查
对基础性科普基地按其依托单位属性和科普领域,每三年开展一次。根据资质检查情况给予“合格”、“不合格”、“撤销科普基地资质”评价。基础性科普基地每年策划开展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3场次。
七、绩效评价
上海市基础性科普基地经资质认定后,正常运行满2年且不在整改期限内的,经所属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参加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占参评基地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5%;良好等次占参评基地总数的比例不超过35%,依据综合评价结果给予科普基地经费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评价周期内科普基地的运行成本。
八、监督管理
上海市基础性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设施改为他用的;
(三)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捐赠款物的;
(四)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基础性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科普基地资质:
(一)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二)在申请认定、资质检查、综合评价等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成果、偏取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五)从事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
因弄虚作假、从事违法活动等原因被撤销科普基地资质的,市科委应当将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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