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材料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申报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新材料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申报
二、申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项目负责人应当受聘于项目申报单位,受聘期覆盖项目实施周期。
三、申报范围
方向1.碳纤维复合材料技术研究与应用
研究目标:面向高端领域应用需求,突破碳纤维复合材料(CFRP)关键共性技术,提升结构设计与验证、样件制造与研发等创新服务能力。 研究内容:(1)研究面向CFRP行业共性需求的正向设计与仿真、先进高效成型等关键技术,建立碳纤维及配套树脂应用数据库,建设CFRP样件研制与测试验证平台,提供技术创新服务。(2)研究基于国产碳纤维的轨道交通用CFRP大型件、汽车用CFRP零部件的结构设计、制造、评价等关键技术,并开展应用。(3)研究自动化铺丝设备的小型化、低成本化关键技术,满足航天、汽车等领域应用需求。 经费额度:本方向为非定额资助。研究内容(2)拟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 申报主体资质条件:本市企业。研究内容(1)企业投入研发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之比不低于1:1。研究内容(2)(3)企业投入研发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之比不低于2:1。
方向2.超导技术研究与应用
研究目标:围绕电网、大科学工程、医疗设备等应用领域需求,推进超导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完成实验验证和原理样机研发。 研究内容:(1)研发高效长寿命脉冲管制冷机,并开展验证。(2)研究高工程电流密度超导带材及强磁体技术、大型无磁性齿高温超导电机技术。(3)开展基于超导量子干涉器件的极低场磁共振成像原理样机研发。 经费额度:本方向为非定额资助。研究内容(2)拟支持不超过2个项目;研究内容(3)拟支持不超过1个项目。 申报主体资质条件:研究内容(3)申报主体是本市独立法人单位,其他研究内容申报主体是本市企业。企业牵头申报时,企业投入研发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之比不低于2:1。
方向3.重点新材料技术研究与应用
研究目标: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推进新材料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鼓励协同创新。
研究内容:(1)研究大尺寸高性能氮化镓晶圆、硅基压电POI、高频微波基板、高导热氮化硅陶瓷封装基板等材料的制备及应用验证。(2)研究安全型高能量密度锂电池用固态电解质、超高导电石墨烯铜基复合材料宏量制备、高温合金无容器地面实验调控等关键技术。(3)开展应用材料基因组技术的新材料研发、验证与应用。(4)开展1000W级高效长寿命超导用制冷机研发、验证与应用;研究超导磁体、多通道超导单光子探测等共性关键技术。(5)开展宽禁带半导体材料制备及其应用器件设计技术研究、验证与应用。(6)开展高弹性生物相容皮肤涂覆材料、高压高安全性动力电池电解质材料、高功率超快激光晶体材料制备技术研究、验证与应用。经费额度:本方向为非定额资助。
四、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领域新材料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受聘于项目申报单位,受聘期覆盖项目实施周期。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3.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有2项及以上尚未验收的,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4.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应当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含有涉密内容。
5.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真实、合理,符合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
6.如要对评审专家提出回避申请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提出回避名单(不超过3人)及理由。
7.要求申报单位在申报的研究内容相关领域有较强的团队和技术基础。鼓励联盟、功能型平台组织产业链上下游联合申报。优先支持市区联动扶持项目。
五、申报时间
每年开展一次上海市高新技术领域新材料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申报工作,具体申报时间以通知为准。
六、评审方式
上海市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评审工作,项目评审采用通讯评审方式,不安排答辩环节。
七、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上海市高新技术领域新材料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围绕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撰写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三)合同约定提交的科技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项目承担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说明材料。
八、支持方式
上海市高新技术领域新材料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支持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九、监督与评估
加强上海市高新技术领域新材料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实施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相关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二)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三)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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