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

 

 

上海市智能型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项目申报

上海市智能型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项目负责人应当受聘于项目申报单位,受聘期覆盖项目实施周期。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智能型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项目申报

二、申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项目负责人应当受聘于项目申报单位,受聘期覆盖项目实施周期。

三、申报范围

方向1.燃料电池汽车动力系统与关键零部件技术

研究目标:全力打响“上海制造”品牌,抢抓燃料电池汽车发展新机遇,突破核心零部件瓶颈技术,推进制氢和储氢领域共性技术研发,提高燃料电池系统性能与可靠性,加快建设世界级燃料电池汽车研发高地。 研究内容:(1)研制车用高功率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及电堆的核心零部件,实现千套以上销售。(2)研究固态储氢、液态有机储氢、甲醇重整制氢等关键技术并开展应用示范。 经费额度:本方向非定额资助。 申报主体资质条件:本市企业。企业投入研发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之比不低于2:1。

方向2.汽车电子技术研究与应用

研究目标:面向智能化、网联化发展趋势,加快发展汽车电子操作系统和核心零部件,实现关键技术突破和产品应用,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系统级汽车电子零部件供应能力。 研究内容:(1)研制基于自主技术的动力总成系统、底盘电控系统、毫米波雷达成像系统,并进行应用示范。(2)研究智能驾驶的乘用车智能座舱控制系统、固态激光雷达、自由活塞发电机等关键技术。(3)开展面向智能网联的汽车电子操作系统研发及验证,达到ASIL D等级,完成在L3以上环境5个以上控制器的验证。(4)研究多源传感器融合技术,完成先进驾驶辅助系统域控制器与多维感知系统的研究与应用。(5)研究基于车身传感器与总线信号分析的公交驾驶行为监测与评估系统,在本市公交路线实现应用示范。(6)面向智能网联车的车载安全芯片设计研发及验证。 经费额度:本方向为非定额资助,企业牵头申报时,企业投入研发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之比不低于2:1。

方向3、大功率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

研究目标:针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要求,通过提升关键零部件性能,开发电堆耐久性不低于一万小时的12米大功率燃料电池通勤车,并完成整车公告。研究内容:研发大功率燃料电池通勤车,高致密大功率燃料电池电堆技术。申报主体要求:本市企业。企业投入研发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之比不低于2:1。

方向4、供氢系统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研究目标:针对燃料电池汽车商业化示范运行目标,突破从氢源到供氢系统的关键技术,形成满足商业化示范的供氢技术能力。研究内容:70MPa撬装式加氢设备技术研发;35MPa加氢枪及接口国产化技术;供氢网络体系智能化监控技术。申报主体要求:本市企业。企业投入研发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之比不低于2:1。

四、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申请上海市智能型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受聘于项目申报单位,受聘期覆盖项目实施周期。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3.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有2项及以上尚未验收的,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4.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应当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含有涉密内容。

5.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真实、合理,符合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

6.如要对评审专家提出回避申请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提出回避名单(不超过3人)及理由。

7.要求申报单位在申报的研究内容相关领域有较强的团队和技术基础。鼓励联盟、功能型平台组织产业链上下游联合申报。优先支持市区联动扶持项目。

五、申报时间

上海市科委每年开展一次上海市高新技术领域智能型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申报工作,具体申报时间以通知为准。

六、评审方式

上海市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评审工作,项目评审采用通讯评审方式,不安排答辩环节。

七、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上海市高新技术领域智能型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围绕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撰写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三)合同约定提交的科技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项目承担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说明材料。

八、支持方式

上海市高新技术领域智能型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项目支持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九、监督与评估

加强上海市高新技术领域智能型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相关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二)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三)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创建时间:2019-12-17 23:20
项目申报通知
项目公示公告
咨询项目申报问题 13818084850(微信) 021-57830617 *

立即在线咨询
项目政策汇编
儒格企业服务首页    申报通知    市科委申报通知    上海市智能型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项目申报

当前位置:

   扫一扫

 

更多项目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