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技术标准项目申报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技术标准项目申报
二、申报对象
技术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项目负责人应当受聘于项目申报单位,受聘期覆盖项目实施周期。
三、申报范围
研究目标: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及民生安全保障需求,开展产业支撑关键技术与共性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及团体等各层级技术标准,发挥技术标准对产业发展及民生安全的支撑引领作用。
研究内容:重点支持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食品安全等领域关键技术与共性技术标准研究。高端装备与新材料领域:重点支持智能制造与机器人、海工装备与自动化码头、航空航天用复合材料等关键技术与共性技术标准研究;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重点支持人机交互、AMOLED面板显示、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关键技术与共性技术标准研究;节能环保与公共安全保障领域:重点支持新能源发电、土壤污染防治、消防信息化、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等关键技术与共性技术标准研究。高端装备制造方向:航空用复合材料制造工装、海洋工程装备开发与检测试验、机器人等关键技术与共性技术标准研究;新一代信息技术方向:先进传感器及物联网等关键技术与共性技术标准研究;节能环保与公共安全保障方向:固体废物处置利用与土壤修复、食品与农产品安全质量控制等关键技术与共性技术标准研究。智能制造与新材料方向:工业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系统、北斗卫星导航、自升式钻井平台、医学影像诊疗设备、智能电网用户端设备系统、第二代高温超导带材、生物医用高分子材料应用等关键技术与共性技术标准研究。生物医药方向:生物样本库样本质量控制、贵稀中药材质量鉴定、药品微生物鉴定、入境生物制品安全、食品中动物源性成分检测等关键技术与共性技术标准研究。
经费额度:本方向非定额资助,研究目标为国际标准的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其它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申请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技术标准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在申报本指南项目前,已经获得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进行申报。
3.已作为项目责任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责任人申报。
4.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5.申请资助经费预算须真实合理,并符合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6.受聘于申报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负责或参与各类项目,申请时须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
7.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等书面材料的同时,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每个项目申请回避专家人数不超过3人。
8.申报单位必须具有标准制修订相关经验和较强的研究团队,以及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前期研究基础,具备实施项目研究的必备条件。申报材料符合指南要求,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可行的研究方案。
9.多家单位联合申报时,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并附上合作协议或合同;国内外合作项目必须有合作协议,涉及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或知识产权转让的须提供相关复印件等材料。
五、申报时间
每年开展一次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技术标准项目申报申报工作,具体申报时间以通知为准。
六、评审方式
上海市科委对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技术标准项目申报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评审工作,项目评审采用通讯评审方式,不安排答辩环节。
七、立项管理
项目申报单位收到立项通知后填报项目任务书,市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任务书作为合同组成部分,需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等要求。
八、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技术标准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围绕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撰写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三)合同约定提交的科技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项目承担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说明材料。
九、支持方式
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技术标准项目申报支持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十、监督与评估
加强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技术标准项目申报实施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相关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二)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三)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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