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二、申报对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项目负责人应当受聘于项目申报单位,受聘期覆盖项目实施周期。
三、申报范围
聚焦与技术转移有关的机构、平台、渠道、载体的功能建设,推动建立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协作网络化的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支持重点为:
专题一.技术转移专业服务能力建设。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在技术搜索、技术评估、技术概念验证、技术投融资等专业服务能力方面,形成独特服务模式、特色服务产品与核心竞争力。支持基于企业开放式创新的专有创新平台建设,与中国创新挑战赛(上海)活动结合,为企业释放创新需求、利用外部创新资源解决需求提供平台服务支撑。
专题二.国际技术转移渠道建设。支持技术转移机构“走出去”,承接当地有影响力的展览展示活动,构建国际技术转移协作和信息对接平台。
专题三.科技成果转化载体建设。申报项目需经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优先支持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域、城市更新与转型升级区域、科技创新策源要素集聚区域等的项目,各区政府需承诺对本辖区内项目给予不低于市级资助经费的配套政策支持,重点支持以下载体建设。
(1)大学科技园成果转化能力建设。支持本市大学科技园聚焦“创业孵化+技术转移”功能,创新机制,打造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师生创新创业的首先承载地。
(2)区域创新创业特色集聚区建设。重点支持建设若干创新资源丰富、产业集群明显、创新服务完善、生活配套齐全的创新空间,提升区域产业集聚度、资源聚集力、双创活跃度、持续发展力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专题四、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示范
建设内容:(1)加强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对标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奖励激励、岗位管理、考核评价、职称评定、收入分配等制度,形成体系化、标准化、全链条的科技成果管理体系,在组织化、市场化、专业化方面发挥示范效应。(2)引导市场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做精做专、做大做强,形成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服务模式、特色服务产品与核心竞争力,打造具有一定国际国内影响力的技术转移服务品牌。
申报主体要求:具备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具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并应投入不低于申请补贴资金的自筹建设经费。除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中心应独立运作,如属于内设机构应具有独立预算和人员编制;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推荐申报,并承诺对该示范工作给予必要的资源保障。市场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注册成立时间应在2016年1月1日之前。
经费额度:示范期为三年。首年建设期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建设期结束根据验收审核结果予以不超过90万元/项资金支持。
专题五、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功能要素配置
方向1、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色服务功能示范
建设内容:(1)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载体等强化技术转移功能,为实验室阶段的优秀成果提供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技术转移服务支撑,为后续风投等资本进入减少市场风险。(2)支持市场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探索建立科技成果权益激励服务平台,汇聚国际优质企业资源,开展以创新载体为渠道的非上市高科技企业线上资本对接服务,形成具有创新性、示范性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
申报主体要求:具备从事相关专业化服务的资源与条件。国家大学科技园是由科技部、教育部共同批准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建设内容(2)应在国际国内建立了5个以上的孵化园区,具有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载体等服务资源的能力,长期从事于企业服务、资本对接服务。
经费额度:建设内容(1)示范期为三年,首年建设期采取前补助方式,资金支持不超过60万元/项。建设内容(2)实施期两年,根据实际建设需求予以支持。
方向2、创业导师工作室
建设内容: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众创空间建立创业导师工作室,创新运行机制,聘请具有经验的企业家、投资人等作为创业导师,帮助创业者将科技成果或创意转变为生产力。
申报主体要求:需提供创业导师工作室运行方案及创业导师名单。
经费额度:示范期为三年。首年建设期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建设期结束根据验收审核结果予以不超过30万元/项资金支持。
专题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载体建设
方向1、国际技术转移渠道示范
建设内容:支持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做精做专海外渠道,构建国际技术转移协作和信息对接平台,深度挖掘海外创新项目,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技术输出和人才交流等方面创新合作机制,形成技术双向转移通道,实现对全球技术资源的整合利用。申报主体要求:具备国际合作基础,并应承诺投入不低于申请补贴资金的自筹经费。经费额度:示范期为三年。首年建设期采取前补助方式,资金支持不超过60万元/项。
方向2、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
建设内容:结合科创中心建设区域功能定位,开展若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模式和体制机制创新示范项目,培育形成要素聚集、定位明确、功能完备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申报主体要求:申报单位提交的示范项目应属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规划中的建设内容。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先制订有关的建设方案及配套政策措施,再组织有关单位按要求编制申请文件,并对申报单位申报的示范项目予以推荐,承诺对该示范工作给予必要的政策保障。申请单位应投入不低于申请补贴资金的自筹经费。经费额度:示范期为三年。首年建设期采取前补助方式,资金支持不超过90万元/项。
四、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申请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受聘于项目申报单位,受聘期覆盖项目实施周期。
2.在申报本指南项目前,已经获得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或以往同一指南方向获得支持的,不得再进行申报。
3.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有2项及以上尚未验收的,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4.申报单位应提交《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年度报告》
5.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6.申请资助经费预算须真实合理,并符合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
7.如要对评审专家提出回避申请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提出回避名单(不超过3人)及理由。
8.申报项目须由申报主体(上海方)与合作单位共同合作开展就申报内容签订“四技合同”之一(《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咨询合同》),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
9.申报项目如要设子课题(子课题承担方须为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须事先提交书面说明,并在《可行性方案》中写明任务分工。
10.申报项目的书面材料,包括可行性方案、四技合同、相关证明等,须与网上提交材料相一致。在课题可行性方案封面右上角自行注明申报专题类别、领域。
11.第三届中国创新挑战赛(上海)暨首届长三角国际创新挑战赛评选的优秀服务机构优先支持。
五、申报时间
每年开展一次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具体申报时间以通知为准。
六、评审方式
上海市科委对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评审工作,项目评审采用通讯评审方式,不安排答辩环节。
七、立项管理
项目申报单位收到立项通知后填报项目任务书,市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任务书作为合同组成部分,需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等要求。
八、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围绕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撰写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三)合同约定提交的科技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项目承担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说明材料。
九、支持方式
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支持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十、监督与评估
加强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申报实施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相关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二)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三)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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