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学仪器领域项目申报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学仪器领域项目申报
二、申报对象
科学仪器领域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项目负责人应当受聘于项目申报单位,受聘期覆盖项目实施周期。
三、申报范围
研究目标:围绕本市具有明显领先优势的高端科学仪器和大科学设施的开发和应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与部件研制攻关,提升上海科学仪器和大科学设施原创性研发和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专题一、科学仪器研制开发
(1)原创性科研仪器和大科学设施核心部件研制。面向科学前沿,以科学目标为导向,聚焦对探索自然规律、突破科学原理、开拓研究领域具有重要作用的原创性科研仪器与大科学设施核心部件的研制。
(2)面向应用的科学仪器开发。以关键核心技术和部件研发为突破口,聚焦高端通用科学仪器和专业科学仪器的仪器开发、应用开发、工程化开发和产业化开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仪器技术及产品。
(3)配套支撑性高端科学仪器研制。通过原始创新、原理探索、核心技术及关键部件的攻关,研制新型高端科学仪器。重点关注:生命科学、环保监测等应用领域的分析测试仪器。
(4)高端科学仪器系统的开发。针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专项等各类仪器专项形成的成果,结合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应用,突破系统集成、联用等关键技术,实现智能化仪器的高效、快速在线检测,全自动化筛选与分类等功能。重点关注:生物医药、食品安全等应用领域的仪器系统。
(5)支撑性科学仪器研制。通过原始创新,研制包括原理研究、仪器软硬件开发、工程化设计等内容。重点支持:原创新药、代谢组学、水质环保监测等应用领域的分析测试仪器。
(6)国家项目预研。对接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聚焦工程化、可靠性指标和应用系统解决方案的要求,开展中高端科学仪器关键零部件的研制。重点支持:高性能光谱、超高效液相色谱等仪器的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突破。
专题二、仪器共享配套操作与应用技术研究
研究目标:推动大型科学仪器对外共享服务,提升大型科学仪器操作应用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化服务能力,形成一批更有利于仪器对外共享的操作流程和应用技术,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率和共享水平。推动大型科学仪器对外共享服务,提升大型科学仪器操作应用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化服务能力,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科技创新中心的服务和支撑作用。
研究内容:针对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开展有关测试、实验方法研究,拓展仪器的应用功能。针对大型科学仪器,开展有关测试、实验方法研究,拓展仪器的应用功能,形成一批更有利于仪器对外共享的操作流程和应用技术,并向全社会开放共享。
四、资助额度
科学仪器研制开发项目为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五、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申请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学仪器领域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受聘于项目申报单位,受聘期覆盖项目实施周期。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3.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有2项及以上尚未验收的,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4.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应当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含有涉密内容。 5.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真实、合理,符合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 6.如要对评审专家提出回避申请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提出回避名单(不超过3人)及理由。 7.申报主体为企业的,要求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专项资助经费之比不低于1:1。
六、申报时间
每年开展一次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学仪器领域项目申报申报工作,具体申报时间以通知为准。
七、评审方式
上海市科委对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学仪器领域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评审工作,项目评审采用通讯评审方式,不安排答辩环节。
八、立项管理
科学仪器领域项目申报单位收到立项通知后填报项目任务书,市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任务书作为合同组成部分,需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等要求。
九、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学仪器领域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围绕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撰写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三)合同约定提交的科技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项目承担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说明材料。
十、支持方式
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学仪器领域项目申报支持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十一、监督与评估
加强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学仪器领域项目申报实施监督管理,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相关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二)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三)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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