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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化学试剂与仪器方法领域项目申报

化学试剂与仪器方法领域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项目负责人应当受聘于项目申报单位,受聘期覆盖项目实施周期。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化学试剂与仪器方法领域项目申报

二、申报对象

化学试剂与仪器方法领域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项目负责人应当受聘于项目申报单位,受聘期覆盖项目实施周期。

三、申报范围

专题一、化学试剂研制开发

研究目标:面向食品安全、生物医药等应用领域,配套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化学试剂。面向新药开发产业发展需要,开发新型药用手性化合物试剂,实现高分离度、高纯度的产品化开发和稳定供应。面向产业发展需要,开发绿色、环保、安全性高的关键氟化试剂、杂环硼酸试剂,显著提高其制备安全性、降低使用成本、实现稳定供应。面向海洋类食品安全,开发和制备贝类毒素快速检测试剂盒,建立相关技术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形成一批质量标准达到同类国际水平并能供稳定供应的高品质试剂产品。围绕上海市产业发展需要,面向化工等领域,开发新型态贵金属催化剂,显著提高催化效率、降低使用成本、实现稳定供应;开发新型重金属吸附剂,质量标准达到同类国际水平,并能够稳定供应的高品质试剂产品。围绕生物医药产业研发需求,开发能够涵盖2000种以上的药物活性分子药物研究用关键中间体试剂,形成一批质量标准达到同类国际水平并能供稳定供应的高品质试剂产品。围绕生物医药产业研发需求,开发能够涵盖2000种以上的药物活性分子药物研究用关键中间体试剂,形成一批质量标准达到同类国际水平并能供稳定供应的高品质试剂产品。

研究内容:针对仪器分析用配套试剂、专用特种试剂和标准物质,开展合成技术、提纯及质量控制技术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集成。通过不对称合成和天然产物提取等手段,制备出高分离度、高纯度的萜类化合物、生物碱、氨基酸、手性彻块化合物等,建立相关配套的分析方法。面向生物医药等多领域应用的新结构、高活性、低成本、绿色环保的关键含氟中间体、杂环硼酸化合物的创新安全制备技术与应用方法研究。常见性贝类毒素以及其他类贝毒素的分离、提取、纯化制备技术研究;开展以LC-MS技术为基础的贝类毒素检测方法研究。面向化工等多领域应用的新结构、高活性、低成本、绿色环保的贵金属催化剂合成制备技术与应用方法研究,重金属清洁回收处理新型吸附剂开发。面向抗病毒药、抗肿瘤药、抗生素药、免疫系统等药物活性分子库的结构确定、纯度测定相关物质的研究。面向抗肿瘤新药研发的有机氟化学试剂、含氟核苷类化合物、含氟杂环化合物合成制备工艺及分析鉴定方法研究。

专题二、仪器共享配套操作与应用技术研究

研究目标:提升大型科学仪器操作应用人员的技术水平,形成仪器共享的操作流程和应用技术,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率。

研究内容:针对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开展有关测试、实验、应用方法研究,拓展仪器的应用功能。

经费额度:本方向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10万元。

四、资助额度

化学试剂研制开发项目为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仪器共享配套操作与应用技术研究项目为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10万元。

五、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申请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化学试剂与仪器方法领域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受聘于项目申报单位,受聘期覆盖项目实施周期。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财政资金支持。3.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有2项及以上尚未验收的,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4.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应当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含有涉密内容。5.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真实、合理,符合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6.如要对评审专家提出回避申请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提出回避名单(不超过3人)及理由。7.申报主体为企业的,要求企业自筹经费与市级财政资助经费之比不低于1:1。8.专题一主要针对具备规模生产能力的牵头单位,开展实物产品的研发和整合。9.专题二主要针对30万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对外共享服务开展配套研究工作,支持仪器操作应用人员、实验人员开展有关测试、实验方法研究工作。

六、申报时间

每年开展一次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化学试剂与仪器方法领域项目申报工作,具体申报时间以通知为准。

七、评审方式

上海市科委对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化学试剂与仪器方法领域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评审工作,项目评审采用通讯评审方式,不安排答辩环节。

八、立项管理

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化学试剂与仪器方法领域项目申报单位收到立项通知后填报项目任务书,市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任务书作为合同组成部分,需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等要求。

九、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上海市化学试剂与仪器方法领域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围绕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撰写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三)合同约定提交的科技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项目承担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说明材料。

十、支持方式

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化学试剂与仪器方法领域项目申报支持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十一、监督与评估

加强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化学试剂与仪器方法领域项目申报实施监督管理,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相关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二)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三)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创建时间:2019-12-18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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