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报
一、项目名称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报
二、申报对象
人工智能领域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上海市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具有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实施的相应能力。项目负责人应当受聘于项目申报单位,受聘期覆盖项目实施周期。
三、申报范围
面向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民生保障与社会发展等领域需求,围绕研发与成果转化等关键环节,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和高校院所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共性技术与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示范应用等。重点支持智能制造与机器人、高端芯片、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医疗器械、航空装备、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等领域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四、支持方式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筹建期不予经费支持,验收后参加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择优予以“后补助”经费支持。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工程中心,将以“后补助”方式给予经费资助。
五、申报条件
申请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其他机构,可独立或联合申请组建工程中心,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
(二)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具备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三)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不低于300万元;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的,近三年内在同一技术领域内转化的技术成果不少于3项。
(六)依托单位须承诺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并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培养、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七)已作为项目责任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责任人申报。
(八)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应当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含有涉密内容。
(九)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真实、合理,符合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
(十)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知识产权等相关资质和能力证明材料及近3年有效的企业年度相关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等。
(十一)组建申请应明确清晰合理的工程中心名称、研发方向、研发内容、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及考核指标。
(十二)项目申报单位须承诺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并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引进培养、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十三)如要对评审专家提出回避申请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提出回避名单(不超过3人)及理由。
六、申报时间
每年开展一次上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报申报工作。
七、评审方式
上海市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评审工作。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审采用第一轮通讯评审、第二轮见面会评审的方式。
八、立项管理
上海工程中心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依托单位在完成组建任务并通过验收后,其组建的工程中心正式列入本市工程中心序列。
九、定期评估
市科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上海市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开展一至两个领域的工程中心评估。评估主要对工程中心在评估周期内的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及影响力、开放共享与合作交流、运行管理与发展等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工程中心按照领域进行分组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整改”四类。评估成绩排序(按分数由高到低)前30%的为“优秀”、“良好”类,后10%的为“整改”类,其它为“一般”类。评估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布。
十、撤销资格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一)不接受市科委的检查、监督、考评等;
(二)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三)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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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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