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医药领域重大项目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医药领域重大项目
二、申报对象
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医药领域重大项目申报主体为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申报项目实施地点须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且已完成项目备案和环境评估(备案)并具备项目建设实施相关的基本条件。
三、支持比例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医药领域重大项目一般采用投资补助方式予以资助。原则上产业发展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投资的30%。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四、申报范围
重点支持提升上海生物医药创新和发展能力的重大科技攻关和产业发展项目以及生物医药科研和产业发展必需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支持重点为:
1、生物制品领域,重点支持抗体药物、新型疫苗、蛋白及多肽类生物药、细胞治疗等产品研发和产业发展项目。
2、创新化学药物领域,重点支持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神经退行性疾病、呼吸系统疾病、重大传染病等疾病治疗药物的研发和产业发展项目。
3、现代中药领域,重点支持心脑血管疾病、代谢性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中药治疗新药的研发和产业发展项目。
4、医疗器械领域,重点支持数字医学影像设备、高端治疗设备、微创介入与植入医疗器械、临床诊断仪器等创新性强、附加值高的产品研发和产业发展项目。
5、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必需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6、生物医药产业其他领域重大产业发展项目。
五、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申请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医药领域重大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主体为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项目实施地点须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且已完成项目备案和环境评估(备案)等相关基础工作并具备项目建设实施相关的基本条件。
3、申报项目新增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含),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创新型强、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优先支持新增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
4、申报材料须符合指南要求,具有明确的实施目标和方案。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周期等有关证明材料的登记和表述应一致。
5、已获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本指南不再支持。正在申报其他市级资金渠道支持的、与本申请内容相关的项目须在申请书中予以说明。
6、申请人及所在单位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诚信行为将被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六、评审方式
市科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医药领域重大项目建议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会同市财政局、推进部门,向市战新办提出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议支持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重大专项建议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会同推进部门,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
七、立项管理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医药领域重大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应落实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确保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协议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和监督,并配合做好评估和验收工作。
八、资金拨付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医药领域重大项目项目按程序获批后,先行拨付核定金额的4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核定金额的40%;核定金额的20%尾款,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施情况编制预算,推进部门报战新办审议通过后拨付。
九、项目验收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医药领域重大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推进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重大专项和重大专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对重大专项和重大专项项目实施情况和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市战新办听取验收情况汇报,并将审议后的验收结果上报市政府。
十、监督与评估
项目单位和专项资金国有出资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项目推进部门按照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弄虚作假、冒领、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以及抽逃资金、因管理混乱导致项目失败和资产流失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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