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申报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申报
二、申报对象
申报单位须为在上海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三、申报类型
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按照申请建站主体不同,分为“院士专家工作站”和“院士专家服务中心”两种类型。
1、院士专家工作站:围绕技术研发或成果转化需求,与外部院士专家团队开展具体项目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可申报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2、院士专家服务中心:以服务特定区域或产业链共性技术需求为目的,引入外部院士专家团队开展合作的园区(包括国家级和市级开发区、产业基地、孵化器等)、行业协会(联合会)、大型集团公司等,可申报建立院士专家服务中心。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单位的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在上海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申报单位发展方向应符合上海产业规划导向,科技创新需求与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能够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树立优质企业品牌。重点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民生领域,以及具备较强技术优势和发展潜力的中小民营企业建立工作站。
3、申报建立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较强科研能力,配备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科研人员占单位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且不少于10人。以企业为建站主体的申报单位年度科研投入应不低于销售额的3%或不低于300万元,其它类型的建站主体年度科研投入不少于50万元。
4、申报单位为“科创板”上市企业、市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有省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载体的企业,以及承担国家或省(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优先批准设立工作站。
(二)进站院士/首席专家资质
1、申报单位拟聘请的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海外院士(需提供相关证明)。
2、申报单位拟聘请的首席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入选国家或省部级人才培养计划或人才工程范围中的专家;
(2)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发明类奖项主要获得者;
(3)国家或省级科研院所或重点高校中的正高级职称专家。
3、院士/首席专家应以团队的形式与申报单位开展建站合作,团队专家一般不少于2人。
(三)工作站运行基础
1、申报单位应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和技术创新需求,与院士专家团队达成明确的科研合作意向,并签订建站框架协议或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的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2、申报单位能够满足院士专家进站工作的保障条件,每年可为工作站提供不少于20万元的运行管理经费支持(不包括科研投入)。
3、申报单位应为工作站运行提供必要的办公及研发场所,配套科研团队及运行管理人员,制订完备的工作站管理与运行制度,并为院士专家进站工作做好服务保障。
五、申报材料
1、申请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请填写《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申请建立院士专家服务中心的单位请填写《上海市院士专家服务中心申请表》。
2、附件证明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2)拟聘请的首席专家需提供专业技术资质及相关荣誉、成果证明材料;
(3)合作协议复印件,协议须能清晰体现工作站建站内容,以及申报单位拟与院士/首席专家团队的合作项目情况,明确项目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及资金投入金额 。
(4)以企业为建站主体的申报单位需提供上年度财务报告中首页、科研人员及研发相关费用信息所在页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5)工作站运行管理制度,办公场所照片以及研发场所照片。
六、申报时间
每年开展一次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申报工作。
七、命名格式
依据审批机构的批复文件统一工作站的命名格式为“申报单位全称+院士专家工作站”,或“申报单位全称+院士专家服务中心”,落款为审批机构和相关单位。建站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更名的,需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同意后进行更名并备案。
八、评估考核
建立满一年(批复下发日计)的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参加绩效评估考核,每两年评估一次。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原则,综合定性和定量因素,设立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评估等级。评估等级为优秀的建站单位予以示范表彰,不合格的予以辅导整改。不参加评估的视作不合格。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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