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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加快发展航运服务业的意见

设立虹口区航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支持航运金融、船员服务、专业航运服务、三游产业等中高端航运服务业发展,鼓励航运创新,加快要素集聚,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北外滩航运服务功能和能级。

虹口区加快发展航运服务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的精神,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加快建设北外滩“一带一路”桥头堡功能承载区,促进北外滩航运服务总部基地能级提升,深入落实虹口“十三五”航运服务业“一线两圈四中心”功能布局,结合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航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支持航运金融、船员服务、专业航运服务、三游产业等中高端航运服务业发展,鼓励航运创新,加快要素集聚,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北外滩航运服务功能和能级。

二、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登记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航运服务企业和功能性机构。

三、扶持办法

(一)加快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

1.航运金融。

航运金融企业主要包括从事船舶融资、船舶租赁、航运产业基金、船东互保等航运金融主营业务的企业,以及从事与航运相关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保赔协会服务、航运金融衍生品交易、供应链金融等航运金融服务企业。

对新引进的从事船舶融资、船舶租赁、航运产业基金、船东互保等航运金融主营业务的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新引进的从事与航运相关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保赔协会服务、航运金融衍生品交易、供应链金融等航运金融服务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新引进的航运金融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2.船员服务。

船员服务企业主要包括从事船员劳务派遣、船舶管理以及围绕船员的考试培训、职业介绍、权益保障等业务的航运服务企业和机构。

对新引进的船员服务企业和机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引进的船员服务企业和机构,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对于具有国际海员培训资质的船员服务机构,在虹口开展培训业务,对国际海员进行适任培训并取得海事部门发放的适任证书的,按不超过800元/人次标准给予补贴;对其所属国际海员进行专业技能和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不超过200元/人次标准给予补贴。每家船员服务机构享受上述补贴年度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具有海事部门发放的海员外派资质的船员服务机构,在虹口区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按照不超过400元/人次标准给予补贴。每家外派机构享受上述补贴年度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同一船员每年只给予一次外派补贴。

3.专业航运服务。

专业航运服务企业主要包括从事航运经纪、公估、船舶制造与设计、船舶检验、海事法律、航运信息、航运咨询服务等航运服务企业。

对新引进的专业航运服务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引进的专业航运服务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二)大力发展邮轮游船游艇等三游产业。

1.邮轮(游船)。

对国内外著名邮轮(游船)公司在虹口设立新的邮轮(游船)公司、外商独资邮轮船务公司,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国内外著名邮轮(游船)公司在虹口设立新的邮轮(游船)公司、外商独资邮轮船务公司,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总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2.三游配套企业。

三游配套企业主要包括从事邮轮供应、邮轮票务代理、邮轮旅行社、游船票务代理、游艇设计研发机构、游艇贸易公司、游艇培训机构、游艇俱乐部等企业。

对新引进的三游配套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引进的三游配套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鼓励航运功能性机构落户。

航运功能性机构,是指与航运相关的各类协会组织、研究院所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

对新引进的航运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国际级、国家级、省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15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投资奖励。

对新引进的航运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四)大力吸引航运创新类企业。

航运创新类企业包括航运科技服务企业和航运服务平台企业等。航运科技服务企业是指与航运相关的技术研发,以及将新技术应用于航运产业的企业;航运服务平台企业主要包括通过网络信息系统为航运上下游链条实现交易撮合、流程控制、支付结算、信用监督等功能的航运服务企业。

对新引进的航运创新类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引进的航运创新类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鼓励航运创新项目发展。对于落户在虹口区的航运服务企业和机构开发航运创新项目并获得《上海市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沪交航〔2016〕1242号)奖励的,经认定,最高按照市区1:0.5比例给予匹配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集聚重点的航运主业及航运辅助业。

对新引进的重点航运主业和航运辅助业企业,经认定,按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引进的重点航运主业和航运辅助业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企业影响力,按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企业影响力和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六)支持具有影响力的航运会议、活动在虹口举办。

对于在虹口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有助于提升我区航运产业发展的各种航运会议、活动,经认定,按照活动规模、级别、影响力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四、使用管理

(一)区投促办(航运办)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按年度确定支持重点,对外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受理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

(二)区投促办(航运办)负责扶持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因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区投促办(航运办)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创建时间:2019-12-27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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