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跨国公司总部和本土企业总部落户虹口,促进各类总部要素集聚,带动相关产业集群成链发展,加快产业创新转型,推动虹口实现高水平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26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下列总部及相关人员适用本意见。
(一)经认定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高成长型总部、总部型特征企业以及国际组织(机构)总部。
(二)上述各类总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地区总部定义及认定条件)
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内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区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经认定的其他地区总部。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税务登记在虹口,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的认定批复。
(二)申请认定其他地区总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税务登记在虹口,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年度实缴注册资本或母公司拨付运营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
3.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年度区域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第四条 (总部型机构定义及认定条件)
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母公司在多个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职能的总部机构。包括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和经认定的其他总部型机构。
(一)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税务登记在虹口,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的认定批复。
(二)申请认定其他总部型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税务登记在虹口,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年度实缴注册资本或母公司拨付运营资金不低于1500万元。
3.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年度区域经济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第五条 (外资研发中心定义及认定条件)
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本区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外资研发中心须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认定批复。
第六条 (高成长型总部定义及认定条件)
高成长型总部,是指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中国境内多个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具备较强成长性的总部机构。申请认定高成长型总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税务登记在虹口,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所从事业务领域具有全新的商业模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或拥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企业自主研发或授权均可),且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
3.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同比增长均超过30%或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增长超过50%,且年度区域经济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第七条 (总部型特征企业定义及认定条件)
总部型特征企业,是指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总部性质的企业。申请认定总部型特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税务登记在虹口,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实行合并报表;或者为上市公司。
3.年度区域经济贡献不低于300万元。
第八条 (国际组织(机构)总部定义及认定条件)
国际组织(机构)总部,是指知名国际组织(机构)依法在本区设立的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代表机构,以授权形式在多个区域内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机构。申请认定国际组织(机构)总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税务登记在虹口,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受其所属的国际组织(机构)总部授权,在中国或更大区域开展活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3.首席代表常驻虹口区工作。首席代表需由国际组织(机构)全球总部委派。
第九条 (总部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认定条件)
总部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在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高成长型总部、总部型特征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和副总经理级别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际组织(机构)总部中由全球总部委派的首席代表。中层管理人员,是指在总部担任高层管理职务以下、部门副职及以上的人员。专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中高层管理人员外,拥有三年及以上行业从业经验的总部在职正式员工。
第十条 (总部机构资助和奖励)
资助和奖励各类总部机构,支持在虹口设立总部机构,促进现有总部机构持续发展。新引进总部,是指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在虹口设立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高成长型总部、总部型特征企业以及国际组织(机构)总部。现有总部机构是指2018年1月1日以前在虹口设立的各类总部机构。
(一)开办补助。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营收规模,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开办补助。对新引进的经本区认定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高成长型总部、总部型特征企业,经认定,根据其营收规模以及实缴注册资本,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开办补助。
(二)购建办公用房补助。对新引进的各类总部,购买或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房价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如违反规定,应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三)租用办公用房补助。对新引进的各类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自用面积,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贴,第一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二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三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所租用的办公用房转租或改变用途,如违反规定,应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四)装修资助。对新引进的各类总部,租赁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其营收规模,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办公用房实际装修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经营奖励。对新引进的和现有的总部,按企业对虹口区的贡献程度,经认定,五年内每年给予一定经营奖励。企业对虹口的贡献程度,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综合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总部人才补助和奖励)
加大对总部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扶持和服务力度,支持总部机构各类人才集聚虹口,促进总部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一)安家费补助。对新引进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高成长型总部、总部型特征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经认定,每人给予最高20万元的安家费补助。
(二)住房补助。对新引进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高成长型总部、总部型特征企业,在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职务的高层管理人员,在上海购置自有住房的,经认定,每人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住房补助与安家费补助就高、但不重复享受。
(三)租房补助。对新引进各类总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入住虹口区人才公寓或租赁自用居住用房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租房租金的1/3给予补贴,每人月租金补助不超过3000元,补助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四)贡献奖励。对新引进和现有各类总部的高层管理人员,按其个人对虹口的贡献程度,经认定,在一定年限内给予重点奖励;对中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按其个人对虹口的贡献程度,经认定,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奖励。个人对虹口的贡献程度,根据总部人才引进和培育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科技创新、社会服务、职业操守和遵纪守法等因素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五)软性服务。建立完善总部机构各类人才一站式服务,在办理签证、外国人就业许可、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对符合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和人才居住证条件的总部机构重点人才,建立服务“绿色通道”。为总部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提供便捷医疗服务,以及为其子女就学需求提供帮助服务。
第十二条 (能级提升奖励和资助)
鼓励本区总部机构提升能级,推动重点产业提质增效升级,提高区域经济发展质量。对各类总部机构扩大经营和员工规模,提升能级的,根据其营收规模和经济贡献能级提升情况,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全面优化营商环境)
着力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总部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一)积极承接上海自贸试验区“溢出效应”。主动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放管服”改革方面的先进经验,为总部机构开展自贸试验区内先试先行的内外资准入政策业务提供支持,争取在金融服务、国际海运、船舶管理、出境游旅行社、演出经纪、医疗机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等外资企业限制类行业领域取得突破。
(二)加快推行商事制度改革试点。区投促办、商务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分局、金融局等相关部门共同为各类总部机构开展商事登记事项提供“绿色通道”,对符合材料要求的总部机构提速办理。
(三)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设立一个市区纵向贯通、部门横向协同、政企互连互动的总部机构服务网络窗口,努力做到市场准入“全网通办”,为总部机构提供集企业办理、经营、企业员工居住生活等为一体的全周期、全方位服务。
(四)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统一内外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的标准和时限,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营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资金保障)
设立虹口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第十五条 (使用管理)
区投促办牵头负责各类总部的认定管理,会同区财政局、发改委、商务委、金融局和科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与市区各部门的沟通协作,落实认定管理工作,创新总部机构服务理念和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及时发现和解决新需求和新问题。
区投促办牵头负责本意见的落实,按年度编制和执行资金预算,按年度发布申报通知和受理申报材料,并会同区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完善政策绩效评审,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加强扶持资金日常监督管理和定期审计评价,严格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参考适用)
对既适用国家、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一律先执行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重复享受相同的财政扶持。同一扶持对象享受的各项扶持资金总和以其五年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扶持对象需在本区范围内保持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在本区享受扶持政策时,应承诺在本区继续经营不低于十年,否则应退还已获得的各项扶持资金。
个人获得的扶持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凡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凡对本区节能减排工作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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