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加快培育发展新兴产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2号)、《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四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17〕26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加快培育“四新”经济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支持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产业、新兴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企业培育和集聚,推进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发展和团队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完善新兴产业发展环境。
二、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登记在虹口,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新兴产业类企业和功能性机构,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扶持办法
(一)积极引进新兴产业类企业。
对新引进的新兴产业类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500万元,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引进的、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新兴产业类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二)集聚新兴产业类功能性机构。
对新引进的新兴产业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对新兴产业类企业新建的产业化创新项目和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项目平台对产业的引领带动作用,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和区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具有成长性、引领性的“四新示范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经认定,最高给予1:1的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构建产业发展环境。
支持推动区域新兴产业、“四新”经济发展具有一定贡献的会议、论坛、展览等活动落户虹口,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别、国家级别以及地方级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补贴。
四、使用管理
(一)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按年度确定支持重点,对外发布年度申报通知,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局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
(二)区商务委负责扶持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因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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