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和《中共虹口区委、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虹委〔2015〕7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打造“硅巷型”科技创新特色区,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发展科技产业,增强科技创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打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和科技产业集聚。
二、扶持对象及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登记在虹口,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独立法人。
三、扶持方法
(一)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建设。
1.对新认定、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上海市卓越创新企业”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2.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和市级项目。对获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立项的项目,经认定,按照国家部委扶持资金给予不高于1:0.5的匹配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国家和上海市科技立项、知识产权立项资助或奖励的科技创新项目,经认定,按国家和市级资助或奖励的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开发保护。对作为专利第一权利人的单位,经认定,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0元的奖励;新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00元的奖励;新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元的奖励。结合市级专利奖励政策,每件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每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认定的“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单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通过马德里开展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商标给予2万元的奖励。
4.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设计)中心”、“上海市企业技术(设计)中心”、“虹口区企业技术(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技术中心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级企业技术(设计)中心”、“上海市企业技术(设计)中心”、“虹口区企业技术(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5.支持创新产品市场培育。对列入当年“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每项给予5万元的奖励。
6.支持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对注册在本区并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转化专项资金扶持;对企业以税后利润投资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并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或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投资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如符合规定条件,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二)促进科技产业发展。
1.对新引进的科技企业,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的房租补贴,年度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对新引进的重点科技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鼓励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国内外著名高校及行业知名的科技服务机构入驻虹口,经认定,根据其行业地位、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和实际租赁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年租金的80%;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含)的,补贴年租金的60%;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含)的,补贴年租金的50%;5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年租金的30%。以上租房补贴分段计算,租金偏离市场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补贴,年度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对运营成效显著的科技服务机构,经评估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3.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人才带技术、项目、资金在虹口创业,入驻本区创新创业载体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80%给予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优秀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优先考虑入住本区人才公寓,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租房租金的1/3给予房租补贴,每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1.加强与高校及科研院所、国内国际知名机构的合作。依托知名大学和优秀科研机构集聚优势,鼓励科技产业合作项目,重点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检测检验机构等科技创新功能性平台建设。经认定,对落户本区的科技创新功能性平台,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入驻区政府提供的办公用房的、3000平方米及以下的科技创新功能性平台,经认定,给予全额租金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2.加强产学研合作。对列入市级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经认定,按1:1匹配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列入区级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
3.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券规范使用。对使用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的企业,经认定,按市级兑现金额,给予1:1匹配扶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匹配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推进企业创新管理。
1. 对首次获得“国家知名品牌示范园区”、“上海名牌产品/服务/上海知名品牌示范园区”称号的企业,按每项标识,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复评的企业,按每项标识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名牌产品100佳”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标识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2.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和个人,分别给予30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虹口区区长质量奖金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20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虹口区区长质量奖银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地区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1万元奖励。
3.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对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作为第二、第三起草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作为第二、第三起草者参与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地方或团体(联盟)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作为第二、第三起草者参与制定地方或团体(联盟)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属于同一系列标准的不同部分,视为一个标准给予奖励,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对承担国家或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的单位,按国家或上海市资助金额给予1:0.5匹配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评为国家或市级标准化成果奖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五)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1.支持产业园区建设和能级提升。对新建的国家级、市级和区级产业园区,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对产业园区的产业集聚度、产业特色、单位面积贡献、优质企业引进以及企业属地率等情况,按年度进行评价奖励。
2.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鼓励在本区建立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根据国家、市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年度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评估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3.支持创新创业载体环境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众创空间(含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苗圃),实施载体周边环境配套改造建设项目的,经认定,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施载体内部环境升级改造建设项目的,经认定,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同一载体五年内仅资助一次。
(六)支持以跨境技术转移为核心的国际创新港建设。
1.鼓励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国际化技术转移转化平台建设,对于承担国际技术转移转化的孵化基地,经认定,给予两年100%、三年50%的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其运营机构,经认定和评价,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运营奖励,年限不超过两年。
2.对落户本区的国内外著名的技术转移功能性机构和国际化创新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两年100%三年50%的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于获得国家或市级资助、落户本区的国际化科技创新项目,经认定,按国家或上海市资助金额给予1:1匹配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落户本区的国际化创新项目,经认定,给予一定比例的绩效奖励,并对项目所在的企业或团队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咨询服务。
(七)构建科技创新服务环境。
1.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服务驿站的社会化、品牌化、网络化发展,对新认定的服务驿站的运营服务主体,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对完成目标任务的驿站运营服务主体,经综合考核认定,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创新载体承担国家级、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赛事,对承担赛事的主体,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活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参加国家级、上海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入围或获奖的项目企业,经认定,按国家或上海市奖励金额,给予不高于1:1的匹配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鼓励企业在虹口设立产业技术集聚、成果转移转化等专业化平台机构,对于其在虹口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学术交流、技术应用推广、技术展览展会等活动,经认定,按照影响力程度,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5.鼓励本区科技创新企业拓展市场,对参加国内外高端博览会、人才交流会以及相关活动,并进行展览展示的企业,经认定,按照发生的展位费用,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支持社会事业项目科学研究,对本区社会事业类的科研课题项目,经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按照上海市资助金额给予1:1的匹配资助,每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加大投融资扶持力度,对国家或上海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单位,为推进科技创新向银行借贷资金,并按时还贷的,经认定,按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通过专业担保机构获得担保贷款的,经认定,按实际担保费的9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担保费和贷款利息的补贴金额合计,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8.支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获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立项支持的项目,给予1:0.5匹配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推动虹口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应用项目,包括信用信息资源平台建设、信用信息查询应用、信用产品的创新研发等项目,经认定,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优化信息化环境建设。
1.支持宽带网络建设。对与2家及以上宽带运营商签订非排他性合同、实现为所有驻户提供2家及以上宽带网络服务选择的建筑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经认定,给予最高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手机信号室内覆盖系统建设。对支持手机信号室内覆盖分布系统建设的建筑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经认定,每新增1家运营商手机信号全覆盖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对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共建的建筑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实行共建模式建设光纤驻地网、与各运营商不签订垄断性协议、红线内弱电管道和建筑内桥架等无偿提供给各运营商铺设全光网的,经认定,根据单栋建筑面积,对共建模式建设增量投资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同时实行用户光纤网免费开放给各运营商使用的,根据单栋建筑面积,对共建模式建设增量投资给予最高不超过12万元一次性奖励。
4.鼓励智慧城市的示范项目建设。对由企业自主研发,推动虹口区智慧城市建设的示范性应用项目,包括政务管理、智慧生活应用、智慧城市管理、智慧经济转型等领域,经认定,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鼓励新型无线城市建设。支持基于智能物联的示范应用项目建设,对推进城市管理、社会治理及民生服务的智能物联应用项目,经认定,针对传感设备按照不超过传感设备总投入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支持重点商务楼宇(园区)固定带宽提速。推进双千兆城市建设,对北外滩地区及区重点楼宇(园区)的入驻企业提供高速固定带宽线路升级提速的通信服务方,经认定,对线路差价按20%到5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四、使用管理
(一)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按年度确定各领域支持重点,对外发布各领域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通知,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局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
(二)区科委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支持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行为的申请单位,由责任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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