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申领兑现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申领与兑现
二、申领主体
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应当是在上海市注册纳税的中小微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要求,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申领创新券的团队,应当是已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众创空间,尚未在本市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
三、使用范围
企业、团队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战略规划、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人才培养、资源开放等服务,可以用创新券支付。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商业活动,不纳入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包括:法定认证、自愿性认证、行政许可、强检、计量、资格认定;商检、品控、工程、生产加工销售、影视制作、医学诊断或治疗行为;中介、咨询、培训、创业;服务外包、服务转包;企业用户与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描述不清,无法确定具体服务内容的。
四、额度标准
每家企业每年使用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个团队每年使用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管理中心对合同中符合当年度服务事项清单的专业服务及相应服务金额予以确认,并按该服务金额的50%拟定创新券使用额度。
五、创新券申领使用
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采用事前申请、事后补助的方式。符合规定的企业和团队申领创新券,并将创新券支付给服务机构用以购买相关专业服务。 企业或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所需经费已获得市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不得使用创新券支付该项服务。
六、科技创新券兑现
服务机构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在线提交到款凭证、发票、收取的创新券等材料,申请兑付。
七、资金拨付
上海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付,每季度集中拨付一次资金。
八、监督责任
上海市科技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在科技创新券申请、兑现过程中,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纳入单位及个人诚信系统档案。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上海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上年度一定比例以上有创新券兑付记录的服务机构及对应的申领使用主体开展随机抽查,并将服务诚信、服务质量等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创新券的申领使用主体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申领、使用和兑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市科委不予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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