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普府〔2015〕98号(已作废)
普府〔2015〕9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已经2015年7月30日区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关于印发《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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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普府〔2015〕9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已经2015年7月30日区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6日
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科创服务环境,结合普陀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第一章 投资发展类
第一条设立母基金,引导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面向科技型、成长型中小企业,优先投向区内企业(指工商及税务注册在普陀区的,下同)、项目。子基金中母基金认购比例最高2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二条适当向天使投资和早中期风险投资基金倾斜,引导基金参与众创空间投资,促进区内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参与投资基金选定的区科技企业或项目的跟投,或以债转股方式跟投,增强社会资本投资信心,带动全社会风险投资支持科技创新。跟投资金一般不超过投资基金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探 索建立天使及早期创投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区天使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区内重点支持领域初创及早期创业企业的,在投资损失确认后,可按净损失的一定比例与投资机构进行风险分担,给予风险救助和补偿,最高300万元;投资获利退出时,通过母基金投资收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奖励,具体比例以正式协议条款为准。
第五条支持区内科技企业借力资本市场。科技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最高给予300万元补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最高给予120万元补贴;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不含未进行股改的Q板企业,下同),最高给予80万元补贴。
第六条基金(机构)投资区内科技企业并培育上市(挂牌)的,或投资引进上市(挂牌)科技企业的,给予项目运营补贴。被投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最高给予基金(机构)300万元补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最高给予基金(机构)100万元补贴;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最高给予基金(机构)50万元补贴。
第七条区内科技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信托产品的,对发行费用给予50%补贴;通过区内交易平台进行产权交易、并购交易的,对交易费用给予50%补贴。区内企业、基金并购并引入国内外科技企业的,给予并购贷款50%贴息。以上补贴最高200万元。
第二章 平台建设类
第八条发挥并购金融集聚区创新平台效应。引导并购金融资本聚焦科技创新,组织投资基(资)金与科技园区、企业开展需求对接,做好对接项目的跟踪服务;促进投贷联动,对有融资需求的科技企业和项目,运用并购融资联盟及并购特色支行资金优势,联系推荐区内银行资源,为科技企业提供项目化金融产品服务;创设混合所有制国际并购交易中心,发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上海中小企业融资中心”等平台功能,为区内科技型企业产权确权评估、挂牌上市、转让报价、交易见证、结算清算、托管登记、项目融资、项目推介、政策咨询等提供配套服务。
第九条支持“众创空间”发展。为小微创新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成长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包括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对被评为国家、市级且符合普陀区产业发展的“众创空间”,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金资助;每年开展区级“众创空间”评审,对通过的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获得市级相关资金奖励的,给予相应管理公司1:1比例的资金匹配。
第十条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获得国家、上海市颁发或批准组建且符合普陀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要求、取得实效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给予相应补贴,最高200万元。
第十一条促进科技园区发展。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的信息产业、知识产权等示范基地、示范园区、试点园区认定的,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鼓励发展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科技中介服务,重点支持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技术集成、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代理评估、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专业和综合科技服务,对区域贡献较大的中介机构,经评估后给予一定补贴;探索科技创新服务券模式,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催化科技企业和科技服务业、科技平台融合发展。
第三章 信贷促进类
第十三条推进科技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科技企业,信用担保金额扩大至1,000万元。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或被评为市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申请贷款信用担保,免除职能部门推荐,直接受理。
第十四条落实信用担保贷款贴息贴费。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企业(项目)、“专、精、特、新”企业等,通过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不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贷款贴息和50%-100%的担保费补贴。
第十五条健全区科技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贷款反担保平台。选择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区科技企业反担保平台,为轻资产或无第三方担保的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贷款反担保,担保费按市场费率50%收取。对担保公司给予担保额1%补贴。
第十六条完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对中小微科技企业的信贷坏账容忍度,对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等为中小微科技企业提供信贷发生的损失,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代偿;通过区反担保平台为科技企业提供反担保的信用担保贷款发生的损失进行代偿时,提高区级代偿比例。
第十七条探索创新科技信贷工具。引导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创新信贷工具,开展股权、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担保贷款业务,发展应收账款、保理等供应链融资和票据贴现业务。
第十八条拓宽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投融资渠道。探索推进互联网金融云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拓宽服务覆盖面,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网络信贷、网络证券、互联网基金销售等创新金融业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本区设立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股权众筹、科技银行等新型金融企业,满足中小微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投融资需求。
第四章 科创项目类
第十九条提升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并推荐区内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重点新产品、火炬计划项目、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张江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等,对获批项目给予最高1:1比例的资金匹配或一定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鼓励并推荐区内企业积极申报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信息产业发展项目、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等,对获批项目给予最高1:1比例的资金匹配或一定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推进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鼓励科技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并将知识产权产业化、商用化,对专利申请与授权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对获得市级以上专利新产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品牌商标称号、标准化成果等认定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二条鼓励科技企业发展。对被评为市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给予50-150万元的资助;对被评为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金额资助或奖励;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新引进有一定影响力或区域内高速成长的“互联网+”等创新型企业,给予一定金额资助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重点领域高端项目,以及对区域综合贡献大并向科技创新转型、有引领作用的企业(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五章 人才激励类
第二十四条加大高层次人才集聚力度。引进我区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紧缺急需的中央“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给予100—200万元工作、生活和购房补贴,引进市“千人计划”人选、市“领军人才”人选、市“浦江计划”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其他部级专家等,给予50—100万元工作、生活和购房补贴;建立市场化引才机制,为我区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的中介组织和个人,经认定后给予10-30万元奖励;每三年开展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评选,每次评选100名,对入选人才给予2-10万元资助,每年开展创新创业人才评选,每次评选50名,对入选人才给予5-10万元资助;推进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对进站博士后给予5万元/年专项资金资助。
第二十五条完善创新创业人才扶持政策。对处于孵化阶段的创业项目,经遴选后,给予创业团队主要创始人(一般不超过3名)基本社会保险资金补贴,给予创新创业项目5-3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对于获得天使资金的创业项目,孵化期内给予项目创始人租房补贴,获得风险投资的创业项目,根据A轮投资额按比例为创业团队提供相应数量的人才公寓,或享受我区人才公寓补贴;对新型孵化机构等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各类创业活动,按其举办各类创业活动实际支出的20%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支持专业技术人才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上海市科技功臣奖的个人,按国家或市级奖励资金给予40%资金匹配;对注册在本区并获得国家级、省(部)级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等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20万元资金奖励;对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等高层次人才领衔的科研项目,经评审给予3-30万元资助;每年选拔优秀科技创新研发人才,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资金资助;对在我区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经评审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对高新技术企业优秀管理团队,经认定给予3-10万元奖励。
第六章 风险防控类
第二十七条鼓励科技企业借助市场化保险工具,降低在开发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设备)推广应用、融资以及人员保障和科研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风险,给予科技保险保费50%补贴。
第二十八条建立评审、决策与执行相互分离的管理体制。对投资基金及投资、补贴项目的遴选采取多方征集、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最终决策等程序。将扶持政策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委托第三方中介对相关执行机构、平台履行职责情况,投资形成资产情况,政策实施风险和效果进行绩效考评,并由审计部门进行重点专项审计,根据考评及审计结果相应调整完善政策。
上述政策意见试行二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通过实施细则明确,不断创新和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体现政府职能向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本意见在试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或上海市颁布的新规定不符,按新规定执行;本区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同一扶持对象遇多项扶持政策,原则上从高不重叠。本意见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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