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项目申报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项目申报
二、申报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信用记录良好;(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三、支持方式
(一)对纳入年度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项目和参与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工程并达到相关要求的企业,由专项资金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相关投入总额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纳入年度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的项目,由专项支持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于产业标准化和创新政策类研究可给予全额支持。
(三)对于属于“四新”经济热点领域,纳入年度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扩大示范应用和推广的项目,由专项支持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最高不高于该项目投入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支持标准限制。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三)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四)项目单位必须有较强的研究团队和较好的前期研发基础,并承诺投入必要的资金及落实实力相当的研发团队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五)所申报项目为在建或待建项目,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六)同一项目当年度只能选择一个专题申报。已承担产业技术创新专项支持资金项目、且超过项目执行期尚未提交验收材料的单位,原则上本年度不得再申报同类别项目;
(七)产业技术平台创新专题中,申报主体必须是已命名的上海市制造业创新中心,且项目为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所需,并承诺落实相关资金投入和人员团队以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五、项目评审
市经信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细则和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对申报产业技术创新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
六、项目管理
上海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七、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产业技术创新专项项目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八、监督管理
上海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处理。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对产业技术创新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 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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