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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经济“四新券”申请与兑换

新经济“四新券”每张面额5万元,同一申请单位每年度最高可申领10张,总计支持金额不超过相关创新活动支出(以实际开票数额为准)的30%。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新经济“四新券”申请与兑换

二、申请对象

四新券申请单位为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三、支持方式

1、新经济“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于网上实名登记发放。采取事前申请、事后补助的方式。2、新经济“四新券”每张面额5万元,同一申请单位每年度最高可申领10张,总计支持金额不超过相关创新活动支出(以实际开票数额为准)的30%。 鼓励本市中小微企业采购长三角区域内经认定的省(直辖市)级以上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等新型研发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

四、申报条件

 新经济“四新券”由采购服务的企业进行申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单位为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纳税的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要求。2、申请单位的业务领域应符合《上海“四新”经济重点领域发展导向》(2016年版)的领域范围。3、第三方服务机构须依法在本市成立2年以上,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和服务能力,无违规违纪情况。4、申请单位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五、使用与兑换

新经济“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在申请、兑换过程中,申请企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纳入单位及个人诚信系统档案。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兑换时服务内容与申请时不一致的,不予以兑换。

六、监督管理

上海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处理。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对产业技术创新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 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创建时间:2020-03-21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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