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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技改专项支持资金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经核定项目总投入的10%。一般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总投入达到1亿元且符合年度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二、申报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上海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三、支持范围

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一)推进智能化改造。支持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支持应用智能装备与系统、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应用等新一代技术,具有“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等特征的智能化改造项目。

(二)支持技术创新。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的改造提升;支持加快自主创新成果应用,加速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产品质量的项目。

(三)促进制造业信息化和服务化。支持信息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物流仓储等环节应用;支持生产制造企业的研发设计、质量认证、试验检测、信息服务、综合利用等升级改造项目。

(四)推进绿色安全发展。支持应用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和工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以及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的改造项目。

(五)推动设备更新。支持企业淘汰老旧设备,购置先进适用设备,提升装备水平的改造项目。

(六)支持利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技术改造,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以上支持范围,结合年度产业发展重点,制定年度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

四、支持标准

技改专项支持资金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经核定项目总投入的10%。一般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总投入达到1亿元且符合年度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五、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技术改造项目未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总投入2000万元以上,其中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总投入1亿元以上。项目总投入包括用于项目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器具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软件、专利、试验、检测、智能化集成、研发外包服务等其他投入,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项目总投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核准)、环保等方面的前期建设手续已经落实,资金到位,已经开工建设。

六、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受理和初审。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项目管理

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协议的约定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

八、资金拨付

技术改造专项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其中重点项目采取一次核定支持金额、分次拨付的方式,项目计划下达后,拨付专项支持资金总额的5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尾款;一般项目采取一次核定支持金额、验收后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的方式。

九、项目验收

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在下达资金计划后三年内完成验收。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通过的下达专项资金余款计划。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在现场验收后1个月内对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限期,同一项目只进行一次整改验收。

十、监督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创建时间:2020-03-21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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