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项目申报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项目申报
二、申报对象
人工智能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三、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拓展融合应用。聚焦制造业和相关服务业在远程检测、预测维护、仓储物流、影像分析、决策辅助等场景,支持计算机视觉、语音语义识别、认知计算、自然语言处理、人机交互等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融合应用。
(二)发展核心产业。支持智能网联汽车辅助驾驶、自动驾驶技术产业化和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决策控制系统开发;支持智能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研发和产业化;支持智能终端产品、智能家居产品、安防产品、无人系统等研发和产业化;支持自主服务器级操作系统、智能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支持深度学习通用处理器芯片、行业应用芯片研发和产业化;支持智能工业传感器、智能消费电子传感器研发和产业化。
(三)加强数据支撑。支持构建基于数据收集、交易流通、传感采集等多渠道数据资源汇聚平台;支持建设跨行业跨领域大数据平台,重点实现各方面的数据资源共享融合和流通交换;支持建设政务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建设。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四、支持方向
(一)深化人工智能核心技术与产业化融合
1.人工智能芯片。2.智能传感器。3.智能机器人。4.智能硬件。5.无人系统。6.智能软件系统。7.人机协同软硬件系统。
(二)融合发展人工智能核心应用场景
8.智能制造装备及操作系统。9.人工智能深度应用。
(三)加强人工智能支撑体系建设
10.数据资源支撑平台。支持人工智能产品研发和行业应用的高质量训练资源数据平台、标准测试服务平台,以及人工智能创新平台。支持基础共性、安全隐私、行业应用等技术标准在内的人工智能产业标准规范体系和产品评估测试体系建设;支持人工智能重点产品或行业应用安全需要的数据测试保障平台。
五、支持标准
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总投资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六、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信用记录良好,具有承担项目的条件和相应能力;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的建设者或投资方;
(三)项目应为在建或待建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
(四)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五)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七、项目申报
有关单位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实施项目,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检查。
九、资金拨付
对于专项支持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支持资金的50%,项目完成且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尾款。
对于专项支持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后补贴方式,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十、项目验收
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
十一、监督责任
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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