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品牌经济发展专项项目申报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推进品牌经济发展专项项目申报
二、申报对象
品牌经济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上海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三、支持范围
上海市推进品牌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以下项目:
(一)支持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支持各类机构围绕品牌孵化、品牌标准、价值评估、交易运作、品牌数据库、品牌咨询、宣传推广、展览展示、人才培训、信息资讯、区域品牌、海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等领域建设品牌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开展提升相关品牌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级的工作。
(二)支持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
鼓励并支持企业专业化推进品牌发展战略(包括品牌经营决策、品牌模式选择、品牌识别界定、品牌延伸规划、品牌管理规划与品牌远景等方面的内容)的制定和贯彻;开展品牌培育管理相关各项工作,支持企业在品牌发展战略指导下开展国内外商标注册,提升商标品牌的运作保护、宣传推广等水平,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积极开展投融资创新、提质增效等工作。
支持老字号企业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加强传承创新,发掘和发展濒临失传的特色工艺,重点开展老字号文化和品牌的保护、盘活、形象提升等工作。
(三)其他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支持的项目
四、支持标准
品牌专项采取无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种支持方式。
(一)对品牌公共服务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50%,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支持额度在当年预算额度内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由项目实际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企业制定品牌战略、企业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制定品牌战略相关费用的30%,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五、申报条件
品牌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财务状况良好。
(三)申报单位应当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四)其他规定的条件。
对于申请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的申报企业,应当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商标独占许可权。
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原有资助项目未完成或者已完成但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新申报的项目;
(二)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经查实重复申报的项目,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记入单位信用档案。
六、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受理和初审。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初审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开展网上评审。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计划。
七、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品牌经济专项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中发现问题,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改正、可以扣发项目尾款、取消其3年内品牌资金申报资格、提交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保留视项目实施情况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
八、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支持资金。品牌公共服务项目验收后拨付。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资金拨付50%,剩余款项验收合格后拨付。采取政府采购形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九、项目验收
品牌专项支持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申请项目验收。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组织召开项目验收会。对于验收申请材料提供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不予组织召开项目验收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及时做好整改工作,并视作该项目验收逾期。
十、监督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项目协议明确的内容实施项目;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 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以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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