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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生产性服务业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方式。需要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无偿资助支持额度不超过该项目经核定的合同金额/投资金额的30%。单个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二、申报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三、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总集成总承包发展。支持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节能环保、专业维修、融资租赁等领域企业加强集成创新,拓展服务市场,提供从设计到运维的示范引领的总承包服务与解决方案。

(二)引导“双推”工程服务平台创新发展。支持产业电商、供应链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后市场服务等生产性服务领域的平台服务商、系统方案提供商创新服务产品,开展市场化应用推广,促进产业链对接与融合创新。

(三)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加快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支持企业在制造关键环节加大服务投入;支持企业围绕产品服务系统、设计创新服务、个性化定制服务、信息增值服务、科技创新创业与产业化服务等,开展重点项目和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生产运营效率与服务能力。

(四)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服务能级。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根据功能区建设指引,加强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功能区通过服务外包等完善园区服务体系,提升园区运营管理服务水平。

(五)营造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发展环境。围绕服务型制造发展规划、制度设计、流程改进、人才培训等开展相关工作;组织行业内企业、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等开展产业链对接和重大项目创新联动。

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四、支持方向

 (一)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总集成总承包

鼓励实施“交钥匙”工程,开展一体化总承包服务。支持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节能环保、专业维修、融资租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优势企业加强社会化专业服务和行业性综合服务能力,向用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1、支持企业集成、优化产业链上下游更多生产制造能力和服务环节,提供集研发设计、勘测咨询、制造采购、运输安装、运营维护为一体的总承包服务。

2、支持企业依托核心技术和服务能力,创新业务流程、生产组织方式和服务模式,围绕用户需求,提供智能化的解决方案。

3、支持企业参与外省市和国际市场竞争,开展跨地区工程服务,创新融资、运营等方式,促进形成行业规范与标准,形成技术、模式示范,树立上海服务品牌。

(二)“双推”工程服务平台

聚焦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创新发展,深化实施“推动产业电商等企业服务平台创新发展、推动中小企业上平台/用平台”工程(简称“双推”工程),支持各类基于“互联网+”面向企业提供生产性创新服务的平台企业申报“双推”工程服务平台(简称“双推”平台),立足上海,服务全国,与广大实体企业共同挖掘企业服务需求,解决行业痛点问题,通过与传统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企业的有效对接,加速业务协作流程创新和价值模式创造,实现融合共赢发展,为促进制造业提质增效、服务型制造加速发展、打响上海生产性服务品牌贡献力量。支持重点包括:

1、支持重点行业骨干企业主导的优势突出、功能完善的工业电子商务、供应链服务等平台面向行业共性需求向第三方平台服务转型,充分发挥资源、能力的外溢效应,实现开放共享,带动行业及上下游企业的供应链服务、数字化水平整体提升。

2、支持服务于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重点行业领域转型升级的产业电商服务平台发展,推动社会化制造、服务资源能力的整合,资源配置效率与供应链服务能级提升;促进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延伸产业链、价值链,增加社会有效供给。

3、支持围绕企业及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与服务,基于“互联网+”提供各类功能性、创新型生产性服务的企业级SaaS服务平台发展,包括研发设计、协同制造、供应链服务、检验认证、后市场服务、品牌营销、信息技术、融资服务等专业生产性服务领域。

支持方式包括:

参与“双推”平台申报并通过评审的平台企业,将入选2019年度“双推”工程创新服务平台,并列入本年度上海生产性服务创新平台及优秀服务商相关推荐目录,同时可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发展需要,选择参与如下“双推”补贴支持:

一是支持“双推”平台企业加快开拓上海服务市场,采用“政府贴一点、平台企业让一点、中小企业出一点”的方式,支持“双推”平台面向本市中小企业特别是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内企业加速发展平台服务客户。本年度“双推”工程实施期间,“双推”平台与本市新签约企业客户的首期基础应用服务费,原则上由专项资金、“双推”平台企业、新增企业客户自身各承担一部分。二是支持具备“走出去”发展条件的“双推”平台企业加速拓展全国特别是长三角、长江经济带区域服务市场,按照“双推”平台在“双推”工程实施期间新签约的全国(不包括上海)新增企业用户首期基础应用服务费的一定比例,给予“双推”平台企业一次性专项资金支持。

工程实施期间,入选并选择参与“双推”补贴支持的“双推”平台企业,应收集、整理符合资助申请条件的新签约企业用户的经营证照、所签服务合同(协议)、服务费用支付凭据等相关复制证明材料,及时提交第三方评测服务机构审核查验。专项资金将根据第三方评测服务机构的审验结果落实拨付。

(三)服务型制造

支持制造企业向服务端延伸,从提供单一产品向提供“产品+服务”转变,依托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制造过程中加大交互式服务投入,促进制造过程更为集成化,向服务型制造转型。

1、支持企业聚焦核心业务和产品,围绕产品服务系统、设计创新服务、个性化定制服务、信息增值服务、科技创新创业与产业化服务等领域建设重点项目和服务平台,提高生产运营效率与服务能力。

2、支持企业加强制造与服务产业链融合,创新商业模式与交付模式,开展多产业链间组织、流程、业务、应用、系统等资源和数据集成,提高服务的价值贡献,实现对用户的“产品+服务”式交付。

3、支持企业在制造关键环节加大研发、设计、试验、检测、诊断、监控、运维、质量管控、数据集成与流程协同等方面的服务投入,对服务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支持。

(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

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根据上海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指引,加强功能区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通过服务外包等建立和完善功能区服务体系,提升功能区运营管理服务能级。

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根据园区产业定位,围绕入驻企业及员工需求和企业全生命周期管理,建设综合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金融服务、节能环保、供应链管理、商务咨询、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展示交易、统计监测等公共服务平台。

2、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根据入驻企业需求,建设或改造功能区内商务、教育、文化、公共交通、创新创业空间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功能区公共服务空间和生态环境品质,完善功能区公共服务功能。

3、建立完善服务体系

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创新管理服务模式及内容,通过组建功能区众筹服务平台、引进第三方专业服务、购买服务产品等方式,聚合联动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和完善功能区服务体系,提升功能区运营管理服务水平。

五、支持标准

生产性服务业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方式。需要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无偿资助支持额度不超过该项目经核定的合同金额/投资金额的30%。单个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六、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沪注册单位,其中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项目申报主体必须为功能区管理运营机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经营稳定且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三)具备必要的资金、技术实力和服务能力,其中“双推”工程服务平台项目建设与运营应已相对稳定,符合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及互联网应用服务需求,且具有较好成长性及一定市场认可度;
(四)具备市场合同或服务协议,其中总集成总承包项目、服务型制造项目、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项目应已开始实施并在两年内完工;
(五)申报单位获得过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必须在历年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七、项目申报

有关单位可以按照年度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项目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实施项目,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检查。

九、资金拨付

对于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总集成总承包, “双推”工程服务平台, 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一般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支持资金总额的5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剩余50%尾款。服务型制造项目采用后补贴方式,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十、项目验收

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发展专项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

十一、监督责任

上海市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创建时间:2020-03-22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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