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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专项项目申报

首批次新材料专项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方式安排使用。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新材料首批次销售合同金额的20%,符合国家战略急需方向或具有应用示范作用的为重点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余为一般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专项项目申报

二、申报对象

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本市新材料发展规划方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且近3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三、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新材料研发及应用推广,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
(二)属于《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支持指南》范围内的新材料;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四、支持方向

 1、新一代信息技术材料;2、航空航天及轻量化材料;3、新能源材料;4、高端装备及军民融合材料;4、节能环保及绿色化工材料;5、前沿性新材料;6、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材料;7、先进轨道交通装备材料。

五、支持标准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方式安排使用。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新材料首批次销售合同金额的20%。
符合国家战略急需方向或具有应用示范作用的为重点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余为一般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六、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年度申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项目评审

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八、资金拨付

经确定给予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市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程序,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九、监督责任

 已申报其他市级专项资金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照重复申报不予受理。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首批次新材料专项资金原则上同年度同一研制单位最多支持一个项目。

对采取弄虚作假、伪造项目成果、出具虚假销售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首批次新材料专项支持资金。
 

 
创建时间:2020-03-22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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