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申报
同一个独立法人单位享受的市、区两级合计支持资金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最低限额为2万元。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申报
二、申报对象
在2018年1月-2020年9月期间完成锅炉提标改造并通过验收,在“50%、75%”等主要工况负荷下实现达标排放的本市中小锅炉使用单位。
三、申报条件
申请锅炉提标改造专项支持资金需符合以下方面:
(一)在2018年1月-2020年9月期间完成锅炉提标改造并通过验收,在“50%、75%”等主要工况负荷下实现达标排放的本市中小锅炉使用单位。
其中,“中小锅炉”是指单台出力65t/h以下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直燃机。“提标改造”是指在满足原有设施功能的前提下,通过燃气燃油中小锅炉更换、改造燃烧器或更换整体锅炉;燃油中小锅炉更替为燃气锅炉或电加热方式;燃气燃油中小锅炉末端治理技术等方式实现排放达到《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387—2018)的相关要求。“使用单位”指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工商个体户等)。
(二)支持对象为实施改造的锅炉使用单位。
(三)同一单位须在完成同区全部锅炉提标改造后,提出资金申请。
(四)实施中小锅炉提标改造,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安全、节能、排放相关技术规程、标准、管理制度。
(五)对于采用末端治理技术进行提标改造的锅炉使用单位,应采用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运营管理:一是按照相关规定,安装尾气在线监测设施,并接入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监控系统(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必须采用这种方式);二是明确末端治理运行服务商,确保治理设施的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
(六)对于直接关停或采用管网供热替代的锅炉设施,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七)同一项目不可重复申请享受同级财政资金扶持。
四、支持标准
市、区联手,实施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上述支持范围的,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具体结合改造前锅炉容量和完成时间,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持:
注:(1)本标准为市、区两级合计支持标准;(2)锅炉容量以千瓦为单位的,折算标准为700千瓦等同于1蒸吨。
同一个独立法人单位享受的市、区两级合计支持资金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最低限额为2万元。
五、项目申报
锅炉使用单位在完成锅炉提标改造,并通过安全、排放及能效检测后,向牵头推进部门提出区级资金支持申请。
六、资金拨付
公示后的中小锅炉提标改造资金补贴申请报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市级支持资金。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资金支持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市级支持资金纳入市对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各区财政局将市、区两级支持资金拨付到各相关锅炉使用单位,区级支持资金拨付不得晚于市级资金拨付。
七、监督责任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后评估机制,并委托相关单位对获得上海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专项支持资金的区或者项目单位进行定期抽查和专项评估。严格用户单位、第三方检测机构、改造服务商的监督管理,对经检查发现虚报,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将违规企业的失信信息,提供给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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