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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申报

1、企业项目与清洁生产相关的实际投资额低于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2、企业项目与清洁生产相关的实际投资额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申报

二、申报对象

 申报单位上海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且列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发布的“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事业单位。

三、支持范围

列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发布的“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事业单位。

(一)通过采用改进产品设计、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洁能源或再生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二)通过采用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产生的项目;

(三)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四)实施物料、水和能源等资源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的项目;

(五)位于本市195、198地块内的企业仅限申报不新增产能的清洁生产改造项目。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申报条件

  1、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2、单位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4、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项目验收,符合国家和本市节能、环保等强制标准。
  5、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五、支持标准

1、企业项目与清洁生产相关的实际投资额低于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2、企业项目与清洁生产相关的实际投资额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项目投资额包括全部清洁生产方案的总投资额(包括与清洁生产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安装施工等费用)。

六、项目申报

实施清洁生产企业单位在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评估验收后提出申请。

七、资金拨付

根据审定意见和项目公示情况,向上海市节能减排办提出清洁生产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收到拨款申请后,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八、监督责任

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补贴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方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除追缴财政补贴资金外,三年内将取消其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将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行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创建时间:2020-03-22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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