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补贴扶持资金申报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补贴扶持资金申报
二、申报对象
申报单位上海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申报单位及项目边界范围内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支持范围
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四、申报条件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申报的项目申报时已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或以上。
2、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比例不低于50%。
3、申报的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含50吨)。
4、被改造的设备或系统在改造前需运行1年以上(含1年)。
5、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投资证明。
(二)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申报的项目已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或以上。
2、申报单位的项目节能设备设施投资额大于1000万元。
3、申报单位提供项目节能设备设施投资证明。
五、支持标准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800元/吨标煤,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煤;诊断费补贴标准为200元/吨标煤,最高不超过6万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节能设备设施投资额1000万以上的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项目申报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并稳定运行6个月后(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提出申请。
七、资金拨付
根据审定意见和项目公示情况,向上海市节能减排办提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收到拨款申请后,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八、监督责任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补贴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方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除追缴财政补贴资金外,三年内将取消其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将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行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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