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补贴扶持资金申报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补贴扶持资金申报
二、申报对象
申报单位上海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三、支持范围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实现年节能量300吨标煤(含)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报单位及项目边界范围内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三)申报的项目申报时已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或以上。
(四)申报的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吨)。
(五)被改造的设备或系统在改造前需运行1年以上(含1年)。
(六)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投资证明。
(七)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五、支持标准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6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六、项目申报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并稳定运行6个月后(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提出申请。
七、资金拨付
根据审定意见和项目公示情况,向上海市节能减排办提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收到拨款申请后,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八、监督责任
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补贴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方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除追缴财政补贴资金外,三年内将取消其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将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行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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