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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补贴扶持资金申报

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按照设备设施投资额(主要用于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统)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补贴扶持资金申报

二、申报对象

 申报单位为上海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三、支持范围

上海市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主要支持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及产业园区实施的能源计量器具智能化改造和能耗数据自动化采集系统,满足已公布基本建设内容要求、运行情况和运行成效验收标准要求的项目。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申报时已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至少一个运行周期)或以上。 
 (二)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重点包括项目投资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主要设备数量和金额等明细情况)。
 (三)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当年应属于本市重点用能单位。
 (四)申报单位如果是产业园区的,则产业园区应属于本市公告开发区、产业基地和城镇工业地块。
  (五)能源管理制度体系完善。设立能源管理机构、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能源管理员,落实了目标责任,建立了较完善的能源管理制度。
  (六)统计计量体系完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17167-2006)的要求;能源计量器具需具备通讯功能,可将计量数据实时准确地发送到企业能源管理中心信息系统。
  (七)实现能耗在线监测。能源管理中心信息系统能实时采集主要生产能耗信息;电力、造纸、非金属制品(玻璃、陶瓷)等高耗能行业企业须实现对主要生产线运行状态信息(启动/停止)在线监测。
  (八)具备分析预警功能。 能源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具备相应的能耗监测、分析、绩效管理和异常报警等功能。

五、支持标准

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按照设备设施投资额(主要用于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统)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六、项目申报

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并稳定运行6个月后(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提出申请。

七、资金拨付

根据审定意见和项目公示情况,向上海市节能减排办提出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收到拨款申请后,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八、监督责任

上海市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补贴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方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除追缴财政补贴资金外,三年内将取消其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将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行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创建时间:2020-03-22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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